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面临巨额处罚
发布时间:2015-08-02 来源:标天下 作者:标天下
近年来,在医药、汽车售后市场、农业机械等领域,一些企业利用自身知识产权限制别人与其竞争,如恶意不授权、试图通过索赔索取不合理费用等现象频发。这不仅会阻碍创新和损害竞争,还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更易引发垄断问题。昨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否则将面临巨额处罚。
《规定》是对反垄断法第55条(即“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的首次细化,全文共19条,主要规定了6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对涉及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释。
禁止利用行使知识产权方式达成垄断协议。规定了安全港规则,明确了适用安全港规则的要件,便于经营者对自身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合法性进行预判。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明确了涉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推定规则。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构成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因素,但不能因为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直接被推定为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拒绝许可知识产权、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差别待遇等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种具体滥用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上述行为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等作了细化规定。
细化专利联营、标准中的专利权行使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情形。其中,对利用专利联营实施垄断协议予以禁止,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了列举性规定;对标准制定和实施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能构成的垄断行为作出了规定。
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行为。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框架,明确了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步骤。
明确法律责任和具体罚则。对于企业打着保护知识产权旗号实则限制或排除竞争对手、甚至垄断市场的行为,企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则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文字来源于正义网-检察日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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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标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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