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标天下知识产权平台!

标天下官方微信号

联系我们

|

我的购物车(0)

|

免费注册

|

会员登录
400电话
商标问题
19
7月
2016

国知局商标的申请已被撤回!

发布时间:2016-07-19  来源:标天下  作者:标天下  

    根据知识产权行业的业内消息,“国知局”商标抢注人已于上周五,撤回了该商标的申请。顺丰,你可以安心了~~~


    在过去的几天时间里,商标局的审查人员可是遭到行业内外双重攻击,但是细心的业内人士肯定能够发现,这原本就不是商标局审查人员的错,他们让这次“相似商标”进入公告期,是有其依据的!

 

    小编收集了这几天来对于此次事件的分析文章,发现对于该商标到底予不予以驳回,主要以《商标法》的以下两项作为判断依据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我引用“张季”律师在文章中提到的一个观点来解释【第()项】

 

    国知局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显示不是中央国家机关。如果此处将国家知识产权局扩大解释为中央国家机关的话,依据“通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将会有大量商标将无法注册,甚至被宣告无效。因此,商标局是不能引用该条驳回商标的。

 

     我引用“杨永岗”在文章中提到的观点来解释【第()项】

 

   “其他不良影响”本人认为并不包括与中央国家机关的标志近似的情形,即使适用也比较牵强。

 

    其一,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国家标志的禁止条件是“相同或近似”,而对于中央国家机关标志的禁止条件明确是“相同”,相信立法者在考虑保护中央国家机关标志时对“相同或近似”还是“相同”的问题作过了充分的考虑和探讨,可惜,我们的商标法对这个问题并没有保护的那么宽。

 

    其二,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唐律疏议》这句经典名训一千多年来一直是理解法律的最重要原则,在第()项里既然明确规定禁用标志(当然禁注了)不包括与中央国家机关标志近似的情形,如果将“近似”情况列入“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则第(一)项就失去了存在意义,就会造成立法逻辑冲突,否则就直接在第(一)项中添上“近似”二字即可,何苦这样藏猫猫似的玩,立法者可都是学识渊博的专家哦。

 

    再次、《商标审查标准》的地位。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编撰的《商标审查标准》确有一条“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该条作为“其他不良影响”下级条款。且不说该标准是否符合“其他不良影响”的立法本意,但从法律地位上看,《商标审查标准》属于内部工作规定,并非正式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时,或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时,还是要落实到具体法条上,终不能以此为准。另,在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的主观性也会占了较大比重,商标申请注册情况的多样性,也无法将审查员的思想严格限制在内部的工作标准规定上。

 

    从上方对于两项规定的分析,商标局审查人员如果直接驳回该“七星国知局”商标,则理由就会显得更为牵强,直接让其进入初审公告,再让任何人(包括国知局)对其提出异议,反而会是更好的方法。

 

而且申请人已在上周五撤回了该商标的申请了

 

所以,大家就不要再责怪商标局的审查人员啦!

 

扫描关注标天下微信公众号


标天下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
帮助中心
服务支持
新闻动态
关于我们
标天下公众号
马上关注标天下,随时随地查询、注册、管理商标

400-118-2323

周一至周六 08:30-18:00

btx@biaotianxia.com

ICP备案查询网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360网站安全检测
网络警察报警平台
支付宝
微信支付
Copyright © 2015 广州标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粤ICP备150609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