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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注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 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 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 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 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 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注册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 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 音样本应当一致。


   二、相关解释


   声音商标,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 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 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 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本部分规定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声音商标 的实质审查包括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声 音商标从整体上审查其可注册性。


   三、声音商标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二)声音样本


   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声音样本应当存放在一 个音频文件中。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音频文件应当存放在只读光盘 中。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声音 样本的音频文件格式为 wav 或 mp3(声音文件格式),小于 5MB(信息 容量单位)。声音样本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三)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 说明。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说明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五线谱 或简谱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可以包括谱号、调号、拍号(节拍)、 小节、音符、休止符、临时符号(升号、降号、还原号)等。



   (四)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文字加以描述。文字描述作为该声音 商标的商标图样。文字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并易于理解。例如:1、本件声音商标是由牛在石板路上走两步之牛蹄声,以及之后伴随一声牛叫声(clip,clop,moo 牛蹄和牛叫拟声词)所构成。2、本件声音商标开始是一下双手敲击鼓边声,接着是十二下渐 强的击鼓声,随后是渐弱的电子键盘乐器颤音,最后以结合了高尔夫



   (五)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描述


   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对 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用文字对非音乐性质部分进 行描述。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六)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相互一致。


   (七)使用方式


   申请人应当说明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声音商标。例 如:在打开、关闭或使用商品过程中使用;在开始、结束或提供服务 过程中使用;在经营或服务场所使用;在公司网站上使用;在广播、 电视、网络或者户外等广告宣传中使用等。


   四、声音商标实质审查


    (一)声音商标禁用条款审查


   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审查,适用 本篇第一部分的规定。


   例如:1、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2、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二)声音商标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 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1)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 (2)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 (3)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4)古典音乐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上; (5)开启酒瓶的清脆“嗒”声使用在“啤酒”上; (6)儿童“水开啦,水开啦”的叫声使用在“电热水壶”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


   例如:


   (1)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 (2)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 (3)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广告用语或普通短语; (4)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 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三)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


   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包括声音商标之间和声音商标与可视性 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审查。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1、声音商标之间相同、近似审查两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声音商标中语音对应的文字或其他要素,与可视性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读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 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为相同或近似商标。例如:“yahoo”声音商标与“yahoo”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节选自《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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