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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月
2017

两岸故宫开放馆藏品图片的商业化应用,都引发了一个必须面对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7-10-10  来源:何隽 侯伟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何隽 侯伟 中国知识产权报  



   今年7月,北京故宫博物院与台北故宫博物院同时开放馆藏品图片的商业化应用。如何保护和利用博物馆藏品数字影像的著作权也引发争议。本文作者认为,单幅文物照片因其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获得保护,但是,对于藏品图片的汇编,如果满足独创性条件即可构成汇编作品,享受著作权保护。因此,博物馆汇编藏品数字影像所出版的图书、制作的数据库等都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均构成侵权。刊发此文,旨在探讨此类问题的解决。


   9月15日,腾讯发布了“艺术+”计划,上线“博物官”小程序,帮助艺术爱好者识别名画,了解名画背后的故事。腾讯计划联手100家博物馆,为艺术品提供全面的数字化展现。今年7月,腾讯与北京故宫博物院宣布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北京故宫博物院向腾讯开放经典藏品图片,通过腾讯开展表情设计、游戏创意开发。


   无独有偶,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也在7月份宣布,今后所有在Open Data专区公开的图像和文物资料,均无须申请即可直接下载使用且不限用途,这就意味着,其既可供个人欣赏、教学使用,也可用于营利性目的。目前,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已经公开了7万张低分辨率图片供免费下载。对于需要高分辨率图片的用户,就必须向博物院提出授权申请。博物院介绍,希望通过开放藏品的数字图像,扶植文化创意产业,让典藏文物成为创意源泉,并以此进行产品开发。


   两岸故宫不谋而合,几乎同时开放馆藏品图片的商业化应用,由此引发一个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如何保护和利用博物馆藏品数字影像的著作权?


   使用藏品图片引发争议


   2016年11月,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声称,北京故宫博物院侵犯其著作权并准备就此提起诉讼。事情的起因是,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故宫画谱:山水卷·山石》收录了台北故宫博物院的藏品《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这几幅图片是北京故宫博物院自行扫描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出版物所获,并未得到台北故宫博物院的授权。台北故宫博物院发现后函请北京故宫博物院补办图像授权,北京故宫博物院没有给予答复。台北故宫博物院因此声称将对北京故宫博物院提起侵权诉讼。但是,半年多过去之后,台北故宫博物院不仅未对北京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反而宣布向公众免费开放藏品的图片,以供商业开发。


   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故宫画谱:山水卷·山石》收录了五代、宋、元名家的山水画代表作,借助作品解析画山石的笔墨技法,虽然书中有3幅图片是从台北故宫博物院图册中扫描所得,但并不构成对台北故宫博物院的著作权侵权。究其原因,其一,文物书画照片缺乏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保护;其二,北京故宫博物院并非直接复制台北故宫博物院画册内容,而是将单幅照片和若干其他作品一起汇编成册,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独创性,同时图片的选择和使用是为了解析山石画法而不是单纯的展示,因而《故宫画谱:山水卷·山石》本身作为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未经许可使用博物馆藏品图片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


   区分藏品图片使用情况


   2001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北京故宫博物院诉中国商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案件起因是,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两部书,未经授权使用了北京故宫博物院《清盛世瓷选粹:故宫博物院藏》等三书中的790幅藏品图片。法院判决中国商业出版社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北京故宫博物院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65万余元。


   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肯定了藏品图片享有著作权,照此推论,是否可以认为北京故宫博物院未经授权使用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品图片的行为同样属于侵权呢?事实上,北京故宫博物院诉中国商业出版社一案与两岸故宫关于书画藏品图片授权争议存在两点重要区别:第一,北京故宫博物院和中国商业出版社一案中涉诉的图书均为《图录》,即藏品图片汇编,图片构成全书的主体部分,仅配有简单的文物介绍和说明性文字,并非使用图片阐述某一特定问题;第二,北京故宫博物院所出版的三本书中共有文物图片882幅,中国商业出版社未经授权共使用了其中的790幅,且从图书选编的内容和结构来看,中国商业出版社基本沿用了北京故宫博物院所编图书的编排。


   规范藏品数字影像使用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认为,单幅藏品图片因其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加以保护。但是,对于藏品图片的汇编,如果满足独创性条件即可构成汇编作品,享受著作权保护。因此,博物馆汇编藏品数字影像所出版的图书、制作的数据库等都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均构成侵权。


   对于单幅书画藏品的数字影像而言,由于书画藏品本身由博物馆收藏、保管,数字影像由博物馆出资制作,博物馆有权针对数字影像的商业性使用收取合理的费用,这也是目前博物馆界的通行做法。比如,北京故宫博物院在其官方主页中声明,对于个人、学术研究、教育等非商业用途使用图片,可以通过提交影像授权《申请函》联系获得授权;商业用途的使用不仅需要获得书面许可,还需要支付相应的图片使用权费和图片制作费。北京故宫博物院也对学术科研和商业用途加以区分,分别制定了两种《故宫博物院影像资料使用合同》范本。


   大英博物馆对其馆藏品数字影像的使用有着更为严格的保护,是将馆藏品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享受著作权保护。大英博物馆“图像授权使用条款”指出,除了许可证另有规定外,大英博物馆仅授予馆藏品图像作品的权利。图像授权条款明确规定,对馆藏作品数字影像的所有商业性使用必须获得授权,并且对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做出了详细限定,包括仅允许在许可产品上使用图像;不得以任何可能被视为欺骗或误导的方式使用图像,使用不得造成对大英博物馆的声誉或形象的不良影响;不得以任何导致与大英博物馆图像构成竞争的方式使用或许可使用图像;使用应严格遵守大英博物馆关于被许可人使用和应用图像的形式和方式的指示。根据规定,每张图片的使用必须附有授权信息,如果没有注明授权信息,将导致额外增收50%的费用。


   对于图片的信息化使用,大英博物馆的要求更为苛刻,规定除了事先获得书面授权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电子出版物或互动媒体形式使用图片,图片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电子或数字复制、发行或传播。


   开放低分辨率图片空间


   尽管藏品图片在独创性上仍受到争议,目前世界主要博物馆都将其馆藏品的影像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重要资产加以管理。根据加拿大文化遗产信息网络的调研,北美地区博物馆管理的受著作权保护的资产包括:博物馆馆藏文物和艺术品的摄影图像、录音制品(如CD)、视听作品、多媒体制品(包括互联网相关产品)、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出版物以及藏品信息的数据库。


   绝大部分博物馆在对馆藏品的数字影像进行授权时,都区分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对商业性用途的授权进行收费并加以使用限制。台北博物馆新出台的政策则与众不同,不限用途全面放开低分辨率图片的下载和使用,对于高分辨率图片,也仅需提出授权申请,注明出处或标示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品,并未提及授权费用。


   可以认为,台北故宫博物院的馆藏品数字影像授权政策是一种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举措:通过开放馆藏品的数字图像,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特别是互联网产业对其进行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同时,这一基于开放共享理念的政策更是一种向文物的文化传承价值的回归,让故宫典藏的文物和国宝成为新时代创意的源泉,国民共享,在欣赏品味的同时更籍此创造新的财富。与其在藏品图片的授权与使用中陷入争议和法律争端,不如主动开放文物影像,使文物所承载的文化价值得以传承。台北故宫博物院的这一做法既明智又惠民,其后续发展值得进一步关注,可能由此催生了博物馆藏品影像授权和利用的新模式。


   2001年,在故宫博物院诉中国商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应予纠正,判令中国商业出版社赔偿故宫博物院经济损失31.6万元。


   因认为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宋元瓷器图录》和《中国清代瓷器图录》两本书,未经授权使用了北京故宫博物院《清盛世瓷选粹:故宫博物院藏》等三书中的790幅文物照片,故宫博物院一纸诉状将中国商业出版社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因侵犯原告著作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126万元以及调查费6046元、律师代理费4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商业出版社只就因工作疏漏,将该书作者提供的侵犯原告权利的作品出版、发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这应与该书作者的侵权责任加以区分。原告所诉经济损失126万元以及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均不能作为赔偿依据,中国商业出版社不能接受。


   对此,北京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中国商业出版社侵犯了故宫博物院的著作权,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中国清代瓷器图录》《中国宋元瓷器图录》两部图书;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故宫博物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故宫博物院经济损失63.2万元;赔偿原告故宫博物院诉讼合理支出2.6万元;驳回故宫博物院其他诉讼请求等。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支持了一审法院的部分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2万元的判决,改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6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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