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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问题
06
12月
2017

一起因“舌尖上的诱惑”引发的注册商标纠纷……

发布时间:2017-12-06  来源:侯伟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侯伟 中国知识产权报  

  


   《舌尖上的诱惑》是上海人民滑稽剧团于今年6月排演的一部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的滑稽戏,并被制作成图文海报在网络上宣传推广。不过,此举却引发了一起注册商标诉讼。辽宁舌尖汇公司(下称舌尖汇公司)称其为“舌尖上的诱惑”注册商标持有人,《舌尖上的诱惑》已构成商标侵权,遂将该剧的出品方光明食品集团和上海人民滑稽剧团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称黄埔法院)。11月29日,黄浦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舌尖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舌尖汇公司诉称,今年8月初,公司在网上发现滑稽戏《舌尖上的诱惑》相关宣传内容,其中突出使用了“舌尖上的诱惑”,侵犯了该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承担其维权的合理支出费用1.2万元等。


   被告光明食品集团辩称,《舌尖上的诱惑》是公益剧,该名称是滑稽戏的浓缩提炼,虽与诉争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但属于叙述性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上海人民滑稽剧团辩称,商标权与该剧版权并不是同一概念,其组织演出是以上海人民滑稽剧团名义进行的,且其演出时并不知道存在舌尖汇公司的注册商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舌尖汇公司系“舌尖上的诱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论该商标是否使用,在有效期内,舌尖汇公司就该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商标法所要维护的,并非是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注册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本案中,二被告在宣传中对滑稽戏剧名的使用,主观上不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意图,客观上并不产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会侵犯舌尖汇公司对“舌尖上的诱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舌尖汇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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