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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17

乡愁诗人余光中离世:作者去世,其著作权有何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16  来源:华进小编 华进知识产权  作者:华进小编 华进知识产权  



   乡愁


   余光中


   小时候


   乡愁是一枚小小的邮票


   我在这头


   母亲在那头


   长大后


   乡愁是一张窄窄的船票


   我在这头


   新娘在那头


   后来啊


   乡愁是一方矮矮的坟墓


   我在外头


   母亲在里头


   而现在


   乡愁是一湾浅浅的海峡


   我在这头


   大陆在那头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著名诗人余光中12月14日因病去世,享年90岁。


   余光中先生一生从事诗歌、散文、评论、翻译,自称为自己写作的“四度空间”。至今驰骋文坛已逾半个世纪,涉猎广泛,被誉为“艺术上的多妻主义者”。其文学生涯悠远、辽阔、深沉,为当代诗坛健将、著名批评家、优秀翻译家。现已出版诗集 21 种;散文集 11 种;评论集 5 种;翻译集 13 种;共 40 余种。代表作有《白玉苦瓜》(诗集)、《记忆像铁轨一样长》(散文集)及《分水岭上:余光中评论文集》(评论集)等,而《乡愁》是余光中先生最广为流传的诗歌之一。


   余光中先生去世,举国哀悼。作家的去世对其作品的著作权是否有影响呢?作家去世后其作品著作权该如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关于人身权中的发表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一样,在公民死亡后,即成为公民个人遗产的组成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另外,著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则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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