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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办案札记 ——“网络资源地址输入”案

发布时间:2018-04-10  来源:庞淑敏、张曦 IPRdaily  作者:庞淑敏、张曦 IPRdaily  

   2018年4月4日,北京知产法院就搜狗vs.百度输入法的“一种网络资源地址输入的方法和一种输入法系统” (以下简称为网络资源地址输入专利)专利侵权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在判决中,法院认定百度手机端输入法和百度PC端输入法并未侵犯搜狗网络资源地址输入专利,因此驳回了搜狗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仅仅是该案的一个中间阶段,作为对该案件的一个阶段性总结,笔者将从案件参与人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总结和讨论。    


   该侵权案件还要从2015年说起。当年11月,搜狗以百度输入法侵犯其专利为由在北京知产法院和上海知产法院发起了系列专利侵权诉讼。在北京知产法院受理的多件专利侵权诉讼中,其中一件就直指百度输入法方案中的网络资源地址输入功能。


   网络资源地址输入功能,是百度输入法为方便用户输入诸如邮件地址等网络资源地址,而提供的一项重要优化功能。利用该功能,用户仅需输入网络资源地址的一部分,百度输入法就可以提供相应的网络资源地址候选,以此减少用户输入量,减少用户记忆负担。无疑,针对这样一项重要性极高的输入法功能,法院的判决对于搜狗和百度双方而言都将非常重要。


   在搜狗的涉案专利中,分别保护了用来实现网络资源地址输入的两种互补类型的方案。一种方案是根据输入字符的类型来确定用户对词库和网络资源地址库进行检索;而另一种方案是不对输入字符类型进行判断,而是对于任何输入字符均同时检索词库和网络资源地址库。也就是说,在涉案专利中同时保护了对输入字符进行判断和对输入字符不进行判断的两种方案。


   针对该案件,百度对涉案专利先后启动了两次无效程序。在无效过程中,双方针对专利中记载的特征均是唇枪舌战、锱铢必较。尽管两次无效程序中百度没能成功使搜狗专利无效,但是通过无效过程对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了确定。随后,百度基于审查过程中原告的陈述和无效程序中所确定的权利范围,在法庭上进行了不侵权抗辩。最终,北京知产法院认可了百度的陈述,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在下面,笔者将对整个过程进行简要总结。


   1) 专利无效程序


   首次专利无效程序


   接收到上述侵权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后,百度在第一时间启动了专利无效程序。在该专利无效程序中,百度经过大量现有技术检索发现,关于涉案专利中的第一种方案,在现有技术中已存在针对输入字符的类型进行判断并根据判断结果提供网络资源地址输入的各种方案。为此,这“四种触发条件”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理解是无效过程中的关键。


   在无效过程中,搜狗则辩称这四种触发条件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同时使用这四种触发条件。复审委在无效决定中接收了搜狗意见,认为四种触发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并据此肯定了第一种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涉案专利中的第二种方案,百度发现类似方案已在信息搜索领域被公开。尽管两种方案非常类似,但复审委认为两者的技术领域不同并且此词库、网络资源地址库的作用也存在差异,据此肯定了第二种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该无效决定,百度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行政诉讼,目前等候开庭。


    二次专利无效程序


   在接收到首次无效决定后,百度针对涉案专利中的第二种方案启动了二次无效程序。经过精细准备,根据百度输入法采用的方案,百度选择了既能对专利方案造成较大杀伤力同时又能迫使搜狗对其权利要求范围进行限缩的三篇文件作为主对比文件,再次递交了无效请求,这三篇文件包括两篇日文输入法对比文件和一篇英文输入法对比文件。


   在无效过程中,搜狗主张:1)在第一篇日文输入法对比文件中,使用的库与涉案专利不同,涉案专利中的两个库是具有不同映射关系、不同匹配关系的库,而日文输入法对比文件中,网络资源地址和单词是采用相同方式存储的,库具有相同的映射关系和匹配关系;2)在第二篇日文输入法对比文件中,对库搜索方式与涉案专利不同,在检索网络资源地址库时要用到在词库中检所的结果,两个搜索是有关联性的;3)英文输入法与中文输入法是不同的,其所涉及的网址输入法与涉案专利也是不同。


   在3月24日发文的二次无效决定中,复审委依然维持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同时,复审委在无效决定中明确认定:涉案专利中是针对字词和网络地址分别设置两个不同的库,分别进行检索;两个库的检索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关联;而且第二种方案涉及需要转换的多种语言和输入法。


   2) 侵权诉讼程序


   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原告一开始就提交了多达488页的证据,其中包含权利依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证据、损害赔偿证据,更是涵盖了对百度手机端输入法的IOS版和安卓版以及百度PC端输入法的大量版本的指控。


   鉴于上述情况,在庭审时百度采用了积极的应诉策略,基于首次无效决定中的认定,确定了第一种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并基于搜狗在复审程序中、两次无效程序中的陈述,确定第二种方案的保护范围。


   在庭审过程中,百度提议先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确定。首先,百度主张,第一种方案和第二种方案是互斥方案,并要求搜狗明确其诉讼主张。搜狗当庭将百度手机端输入法的指控仅限定在第二种方案,而对于百度PC端输入法则坚持指控两种方案。其次,基于首次无效决定,百度进一步主张“四种触发条件”应被理解为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再者,百度还主张,根据基于实审程序和两次无效程序中的陈述,第二种方案的保护范围并未覆盖英文输入法。且两个库是分开的,两个库的检索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关联性。


   此外,在不侵权抗辩过程中,百度以上述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为基础,进行了具体阐述。具体地,百度主张:在百度PC端输入法中至少缺少第一种方案中的“四种触发条件”其中之一,因此对于第一种方案不构成侵权。对于第二种方案,百度主张,百度PC端输入法是采用针对输入法字符进行判断的方式,而第一种方案与第二种方案是互斥方案,百度输入法不会同时采用两种技术方案;同时,百度PC输入法在检索网址库时将使用到对字词库检索的结果,两者之间具有关联性。针对百度手机端输入法,百度主张:1)第二种方案并未涵盖英文输入法下输入网络资源地址的方案,而百度手机端的网址输入是在英文模式下输入的; 2)百度手机端输入法的网址候选和单词候选都是存在一个库中,具有相同结构和映射关系。


   同时,在百度工程师的帮助下,百度在应诉过程中设计了各种测试样例,通过各种实验输入,来证明百度输入法与涉案专利不相同或不等同。同时,搜狗在当庭也提供测试样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次案件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理解。具体来说,涉案专利的第一种技术方案的“四种触发条件”是否可以理解为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第二种方案与第一种方案是否是互斥方案?第二技术方案是否涵盖英文输入法方案?第二输入法方案中的两个库极其检索操作应该如何理解。最终,一审法院经审查后支持了百度在庭审中对权利要求的范围的主张,认为百度手机端和PC端输入法均与涉案专利的第一种方案和第二种方案实际保护的技术不同,未落入其保护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并非个案,在整个系列案件中都普遍涉及到权利要求的解释和确定。对于上述案件,在无效程序中除了以无效专利为目标外,还巧妙地利用不同类型对比文件来促使搜狗和复审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解释,并将这些解释在侵权程序中加以利用。这种利用无效程序尤其是无效决定来辅助侵权诉讼中的权利要求的解释的尝试,为今后处理侵权风险较高的案子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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