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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太极熊猫”不许“花千骨”玩游戏,因著作权问题还索赔3000万元!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18-04-10  来源: 冯飞 张彬彬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冯飞 张彬彬 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蜗牛公司起诉天象公司、爱奇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手游《花千骨》侵犯了手游《太极熊猫》的著作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蜗牛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一审判决指出,具有表达性和独创性的游戏规则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太极熊猫”不许“花千骨”玩游戏


   手游领域一起判赔额高达3000万元的知识产权纠纷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3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针对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蜗牛公司)起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象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手游《花千骨》侵犯了手游《太极熊猫》的著作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蜗牛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在该案中,苏州中院对游戏规则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进行了明确,其在判决中指出,具有表达性和独创性的游戏规则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他人如有抄袭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热门手游引发纠纷


   《太极熊猫》是蜗牛公司独立研发的一款手机游戏,于2014年9月上市。《花千骨》是由同名电视剧《花千骨》授权改编而成,于2015年上线,其开发者是天象公司与爱奇艺旗下PPS游戏。


   2015年6月25日,蜗牛公司发现,在内容方面,手游《花千骨》的游戏数值、投放节奏,以及玩法规则等与手游《太极熊猫》存在大量相似的情况;此外,《花千骨》还对《太极熊猫》的故事背景、人物图象等美术、音效表现形式等进行了改编。蜗牛公司认为,尽管《花千骨》与《太极熊猫》使用了明显不同的游戏人物形象,并改变了游戏界面中的一些图形、文本和声音资源等整体包装,但《花千骨》对《太极熊猫》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抄袭,其属于“换皮”抄袭的行为。据此,蜗牛公司认为,《花千骨》侵犯了《太极熊猫》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


   2015年8月,蜗牛公司以《花千骨》侵犯《太极熊猫》的著作权为由,将天象公司和爱奇艺起诉至苏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天象公司、爱奇艺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万元。


   对于蜗牛公司的起诉,天象公司与爱奇艺不予认同并辩称,其未侵犯蜗牛公司的相关权益。两被告认为,首先,蜗牛公司主张的游戏结构、界面布局、玩法规则、数值内容、投放节奏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两款游戏在剧情、美术风格、背景音乐等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再次,蜗牛公司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证明《太极熊猫》游戏在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前的客观运行状态。


   玩法规则受到保护


   庭审现场,原告和被告围绕多个问题展开了辩论,其中,蜗牛公司主张的游戏结构、玩法规则、数值内容、投放节奏和软件文档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双方争辩的焦点。苏州中院在判决中不仅认定《太极熊猫》游戏整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还将该游戏的玩法规则作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对于《太极熊猫》游戏的玩法规则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太极熊猫》中概括的、一般性描述的游戏玩法规则属于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比如,《太极熊猫》游戏玩法系统包括对战、成长、扩展和投放系统4个部分,4个部分还细分为多个系统,在对每个系统进行描述时,均可使用“该系统主要实现何种玩法功能”这种表述方式,这部分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另一方面,在《太极熊猫》的玩法规则中,存在能够使玩家感知作品来源的特有体验,这部分玩法规则具备外在表达性;此外,这部分游戏玩法规则对现有成熟的游戏玩法系统进行了再创新,其还具备独创性,因此,《太极熊猫》可以视作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太极熊猫》游戏整体是否构成作品及其作品性质是双方庭审中的另一大争论焦点。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太极熊猫》是游戏设计团队投入大量智力成果后的产物,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同时,《太极熊猫》整体画面从表现效果上来看,其是随着玩家不断操作,呈现在屏幕上的连续动态的图像,符合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因此,《太极熊猫》游戏整体应被视作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针对《花千骨》是否侵犯了《太极熊猫》的改编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花千骨》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美术、音乐、动画及文字等内容进行了再创作;此外,《花千骨》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文档中使用的均为《太极熊猫》的游戏元素和界面,双方游戏界面的文字细节、设计缺陷等存在较多雷同情况,足以证明《花千骨》对于《太极熊猫》整体游戏规则设计的表达内容存在整体照搬和复制的行为,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太极熊猫》的改编权;而对于蜗牛公司主张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不予支持。


   蜗牛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大众著作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游戏领域的抄袭行为将面临较高的侵权风险。如今,我国相关部门正在不断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游戏企业只有依靠创新,才能受到用户青睐。”


   对于苏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天象公司方面表示:“原告主张的游戏玩法规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我们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爱奇艺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事爱奇艺已知悉,爱奇艺将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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