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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5月
2018

融创之争,两家房地产企业的商标注册纠纷

发布时间:2018-05-08  来源:舒天楚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舒天楚 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融创集团)诉江西省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西融创)商标注册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经审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江西融创对融创集团未构成商注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驳回融创集团的诉讼请求。


  


   企业名称近似


   据了解,融创集团于2003年1月31日在天津市成立,成立之初,企业名称为天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2015年企业名称变更为融创集团,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同时,该企业是第3917458号、第4654821号、第8350627号“融创”商标注册(下统称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2008年至2016年间,融创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就“融创”品牌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融创集团在一审诉讼中称,其在2016年发现江西融创旗下产业“融创·红谷世界城”及其售楼中心使用了“融创”标识,根据南昌市新建区房地产信息网显示,商品住宅排行榜中第12位为“融创·红谷世界城”楼盘。融创集团认为,江西融创使用“融创”标识的行为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将江西融创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江西融创停止商标注册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融创”文字,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万元。


   据悉,江西融创于2012年11月27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等项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西融创在其宣传、销售过程中使用了“融创·红谷世界城”“融创地产”等相关标识,主要识别部分为“融创”二字,与涉案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相同或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难以同涉案商标相区分,容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融创集团对涉案商标注册享有的专用权。


   此外,涉案商标“融创”并非房地产行业的通用名称,系经过融创集团多年的经营与使用在房地产行业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江西融创在从事与融创集团相同的房地产开发等业务时,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融创集团涉案商标注册商誉的故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融创集团与江西融创所提供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从而损害融创集团正常的市场竞争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江西融创停止涉案商标注册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融创”字样,并赔偿融创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融创集团与江西融创均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得以厘清


   融创集团上诉称,涉案商标注册经过融创集团及关联公司较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江西融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融创集团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而且江西融创因被诉侵权行为的获利已远远超出融创集团所诉求的150万元,应当改判赔偿20万元的一审判决。同时,江西融创主观上明显存在对融创集团涉案商标注册声誉和企业商誉的不正当利用和攀附的故意,对融创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应提高赔偿额。


   江西融创上诉称,融创集团的涉案商标为服务商标,核定使用在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等第36类服务上,而其开发的“融创·红谷世界城”是商品房小区,商品房作为一种商品,与第36类服务不类似。同时,江西融创主张其使用的涉案标识与融创集团的涉案商标注册差异较大。


   此外,江西融创认为,融创集团虽享有一定知名度,但其涉案商标系服务商标,不是知名商品,也不可能具有特有的包装等,江西融创也不存在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的行为。而房地产企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融创集团在南昌市甚至江西省内均未有任何广告宣传及销售项目,与江西融创不是竞争对手,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不可能对融创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西融创使用的“融创·红谷世界城”中仅有“融创”二字的字形和读音与涉案商标注册相同,其字体、颜色与涉案商标均不相同,且“融创”和“红谷世界城”组合使用的效果整体上与涉案商标注册不相同也不近似,江西融创以“企业字号+楼盘名称”的命名方式符合房地产命名的行业惯例。同时,江西融创开发的“融创·红谷世界城”系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项目,楼盘均价不高,销售对象具有相对特定性。融创集团开发的楼盘均为高端精品住宅小区,与江西融创的“融创·红谷世界城”具有本质的区别。加上楼盘的地域性差别,消费者不会对江西融创的“融创·红谷世界城”与融创集团开发的楼盘产生混淆或误认。故江西融创在楼盘标识中使用“融创地产”“融创·红谷世界城”等标识,未侵犯融创集团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此外,对于江西融创是否对融创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优先考虑江西融创登记企业名称时,融创集团的涉案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该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江西融创成立之时涉案商标在江西省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融创”作为融创集团的字号在江西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虽然融创集团提交了一些证明涉案商标注册具有影响力的证据,但反映涉案商标注册及字号知名度的证据主要集中在天津、北京等地,不足以证明其知名度已辐射至江西。同时,融创集团自认其尚未进入江西省内开发房地产项目。因此,江西融创对融创集团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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