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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软件专利申请的概括上位方式简述

发布时间:2018-11-14  来源:曹鹏飞 华进知识产权  作者:曹鹏飞 华进知识产权  

由于国家对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科技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众多科技企业结合自身的专利申请发展战略布局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针对自身的无形资产寻求法律保护。


在科技企业中存在大多数涉及到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在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技术领域创新成果较多,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涉及到软件且有一定创造性的技术方案,科技企业希望通过软件专利申请对这些有一定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寻求法律保护。


科技企业对软件专利的重视,导致软件专利申请数量出现了大幅度增长。在软件专利的申请过程中,代理人需要根据技术方案的详细内容撰写权利要求,通过权利要求适当限定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在撰写权利要求的过程中,为了限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需要对技术方案进行适当的上位概括,通过上位概括后的权利要求以寻求合适的保护范围,避免恶意第三人对技术方案进行简单的改进就能绕过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得发明人耗费资金、人力和时间所发明的技术方案为恶意第三人提拱了投机的便利,因此适当的概括上位方式对撰写权利要求尤为重要。


权利要求撰写过程中概括上位方式


针对技术方案,为了能够限定合理的保护范围,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对技术方案的描述进行适当的概括上位方式,具体如下所述概括上位方式:


1、避免出现太过限定性的词语


在发明人提供的交底书中,在描述技术方案的时候,发明人难免会用一些太过限定性的词语,例如,垂直、平行、第一个和最后一个等词语。代理人在遇到这些太过限定性的词语时,要考虑是否存在替代方案,即考虑除了这些词语限定的方案以外的方案是否能够实现。


一般情况下,都会存在替代方案,代理人在对替代方案和交底书中的方案进行上位概括时,避免在权利要求中出现这些太过限定性的词语,以免撰写的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太小,所以避免出现太过限定性的词语也是一种上位概括方式。


2、上位概念的直接替换


发明人在交底书中描述技术方案时,多是采用的具体概念。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用到具体概念时,需要确定基于具体概念是否存在对应的上位概念,若存在,直接将具体概念替换为上位概念,以实现对具体概念和相应的替代方案的上位概括。


例如,发明人描述的技术方案为“二维码”,而“二维码”的上位概念为“图形码”,在撰写的权利要求中直接以“图形码”替换“二维码”,限定一个相对较大的保护范围。因为“图形码”可以包括“二维码”和“条形码”,“条形码”可以作为“二维码”的替代方案。


3、对数据或信息进行上位概括


在软件专利的权利要求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技术方案的数据流向,在明确数据流向后,依据数据流向来撰写权利要求。数据流向为技术方案中对初始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的每一步处理的过程。在依据数据流向撰写权利要求的过程中,会碰到对多种数据或信息进行处理的情况,这时如果直接将这几种数据或信息都撰写到权利要求中,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免太小。因此,这时需要考虑对这几种数据或信息进行上位概括。


在对多种数据或信息进行上位概括时,可以依据这些数据或信息的共同特点进行上位概括。例如,共同特征可以是这些数据或信息的共同功能、共同类型或共同用途等。


例如,在一个对用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技术方案中,需要根据用户账号对应的性别、年龄、资产分布、收入水平、月消费水平、投资经验和投资产品期限等信息对用户账号对应的用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通过分析确定这些信息或数据都是用于确定风险承受能力值的指标。因此,可以将“用户账号对应的性别、年龄、资产分布、收入水平、月消费水平、投资经验和投资产品期限等信息”,上位概括为“用户账号对应的风险承受评估指标值”,概括后的“风险承受评估指标值”既避免了对具体信息太过限定,同时也能体现信息的作用类型。


4、具体技术方案的上位概括


在技术方案的交底书中,会出现一个发明构思下的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情况。基于多个具体技术方案必要需要撰写相应的权利要求,如果代理人直接将具体技术方案写在权利要求中,会使得权利要求只保护具体技术方案,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较小。为使权利要求限定一个较大且适当的保护范围,需要对多个具体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概括,可以确定具体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共同特点,基于确定的共同特点进行概括。


例如,一个技术方案中包括三个具体技术方案,具体技术方案分别如下:


具体技术方案一:信息为A类型时,进行X处理


具体技术方案二:信息为B类型时,进行Y处理


具体技术方案三:信息为C类型时,进行Z处理


确定技术方案之间的共同特点为不同的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具体技术方案一、具体技术方案二和具体技术方案三概括为以下内容:


识别信息类型;


确定识别到的信息类型对应的处理方式;


根据确定的处理方式对信息进行处理。


5、对判断步骤的上位概括


软件专利撰写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对数据进行判断的情况,根据判定不同情况决定做怎么样的处理,代理人基于判断的步骤往往会写成“判断XX是否XX;若是,则XX;若否XX”的形式。


在依据判断步骤写权利要求时,首先,发明点往往不在于判断的步骤,而是在于根据判断结果所执行后续动作的步骤中的一个分支,可能出现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的情况;其次,若将判断步骤写入权利要求中,在侵权判定的时候是很难证明“判断”这一动作的,从而出现权利要求漏洞。所以,需要考虑如何通过对判断步骤进行上位概括避免出现上述缺陷。


对判断步骤进行上位概括时,发明点在于根据判断结果所执行后续动作的步骤的一个分支,只需将发明点对应的分支撰写成“当XX时,执行XXX步骤”即可,既避免引入非主要的分支,导致权利要求中出现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又使得后续在侵权判定时,无需证明“判断”这一动作,只需证明“当XX时”这一状态即可。


6、对多个处理步骤进行上位概括


专利申请代理人在梳理技术方案时,一般会严格按照步骤的执行的顺序将每一处理步骤都梳理出来。在对多个处理步骤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考虑是否每个处理步骤都是实现技术方案的必要步骤,分析这些必要步骤中包括哪些技术特征,在这些技术特征中确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有贡献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确定多个处理步骤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后,可以根据必要技术特征对多个处理步骤进行上位概括。


例如,“向终端发送XX请求;接收所述终端根据XX请求返回的XX信息”,对“向终端发送XX请求;接收所述终端根据XX请求返回的XX信息”进行分析,确定“终端”和“XX请求”为非必要技术特征,“XX信息”为必要技术特征,则根据必要技术特征对“向终端发送XX请求;接收所述终端根据XX请求返回的XX信息”进行上位概括,可以直接以结果式的上位概括为“获取XX信息”。


总结


在撰写软件申请的权利要求时,为了争取到最大、且适当的保护范围,基于技术方案的描述,需采用适当的上位概括方式,避免因为限定的保护范围过小,造成保护范围的捐献。


采用上述各种上位概括方式撰写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基于不同的技术方案需要灵活选取合适的上位概括方式对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概括,争取实现采用最少的技术特征清楚地撰写权利要求的目标。


选取上述上位概括方式时,需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综合考虑,如果对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一味地进行上位概括,上位概括得到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很难与现有技术区分,容易导致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因此,采用上述上位概括方式对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概括的同时,保证上位概括后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具备一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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