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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2019

新业态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讨论与分析

发布时间:2019-01-03  来源:周鸣晨  作者:周鸣晨  

2015 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大幅提高,保护状况明显改善,  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仍面临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影响创新创业热情等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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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进入到了一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商标法修法、专利法修法,  都将法定判赔额度提高了好几倍,大大激励了创新,一定程度上震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但是相对于当前我国高速发展、大力创新的大环境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法律上的滞后性与不适应性。


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当前大量的互联网+的企业出现,研发了很多的互联网软件、系统、工具等,很大方面方便了大众的生活、工作等领域,但是大多数的互联网的开发的软件、系统、工具很难得到真正很有效的保护,很多是通过申请软著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因为软著的维权比较困难,  很难调查取证对方是否有侵犯自己的软著,对方的代码更是难以获知,再者因为软著的信息很难查询,互联网公司在针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和收集时候也存在较大难度,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工作也比较难以开展,大多数中小型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者更多只能管理和监测本企业及竞争对手的商标情况,所以针对互联网公司开发的软件、系统、工具急需更好的维权突破口,当然现在也看到有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专利来保护自身的一些技术,但是目前相对于传统实体行业,互联网行业的专利诉讼案件会少很多,难度也会大很多。


二、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风起的共享租车,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等新型行业和项目,主要集中为商业模式的创新,把原本传统的行业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者其他新的商业方法和途径进  行模式创新,模式升级,会很大程度带来行业的创新和升级,本身也是一种创新,但是目前  在我国,这种模式的创新却很难得到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所以很多的模式创新后,会涌入  大量的模仿者、抄袭者,瞬间成为红海,直接导致了真正最开始的创新者不一定能受益,反  而后来者会通过资本或者其他的力量收割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的巨大红利,或者整个行业都无  人受益,劣币驱逐良币,商业模式的创新在美国可以得到专利权的保护。


1996 年,美国发布的《专利检查程序手册》新版本中,商业办法从非专利客体的规定中被删去,对商业办法的专利保护的申请被认可。但随着对商业办法专利申请的放宽,各种良莠不齐的专利申请也给美国专利商标局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后来 2008 年 Bilski v. Kappos 案后,美国对商业办法的专利申请门槛提高,联邦法院对可申请专利客体进行了重新解释, 认为一项创造要依附于某种机械设备或者装置,并且产生了物质上的转化,才可以申请专利。


然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商业办法专利的审查原来越严格,但截止到目前,美国仍然是对待  商业办法专利最为宽松的国家。


日本 1999 年公布的商业办法检查攻略,对单纯的商业办法不授予专利权,但是有“技能构思”的商业办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使用网络或计算机的商业办法可以在日本取得授权和  保护,但难度比美国大。


相比美国和日本,欧洲专利局对待商业办法专利要严厉得多。依据《欧洲专利条约》, 商业办法和计算机程序都不在专利授权范围内。2001 年,欧洲发布新的制度,规定:“一项含有技术性的产品或方法,即便该专利包含了或最少包含一项商业办法,仍然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然后承认了欧洲专利局近年在计算机软件和商业办法上的扩展方案,依照新的规定,欧洲专利局主要关注的是技能构思并且考虑更多的是该商业办法的创造性。


参考以上国家和地区对于商业方法的申请专利保护的态度和规则,我国也可以考虑将商业方  法列入到专利保护的客体之中,但是建议对创造性进行比较大的要求,针对一些创造性比较  大的商业模式或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创造性较弱的商业模式或者方法不予授予专利权,达  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有效平衡。


参考一些知识产权做的不错的国家对商业方法和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的态度和做法,我国也有必要对商业模式好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作出适度的让步,可以通过对商业模式新颖性  和创造性方面做较为严格的审查,对于一些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确非常不错的商业模式和方法  可以适当开放申请和授权通道,初期对于商业模式的微创新和模仿式创新应该拒绝授予专利权。


三、新兴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新兴行业的出现,如智能制造,物联网,大数据,AI,VR,AR 等新兴行业和领域的出现,必然会带来一波创新的机会和成果,但是对于新兴行业和领域,因为过去没有太多的知  识产权申请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可以借鉴,很多时候需要从零开始,对于行业刚开始的  起步阶段,建议对于专利的授权也应当权衡个人与公众利益,专利授权率过高,保护力度过  强会导致行业的自身发展受到一定制约,专利授权率过低,保护力度过弱又会打击创新者的  积极性,所以新兴行业的初期专利的授权可以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高一些,因为从无到  有的过程,新颖性、创造性本身就比较容易实现,当后面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行业内很多的  创新已经转变为微创新,模仿式创新,自然新颖性和创造性会弱一些,这个时候的审查可以  适当降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才能激发更多的微创新。


四、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维权



在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如此高效便捷的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更便捷,传播更快,传播更广,证据容易销毁,也就需要更多的高科技的方法和手段调查取证侵权事实,固化证据,  在新形势下,需要从以下方面做更好的着手:


1、推动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互联网监测平台或者工具的发展,尤其是针对:商标文字或图形侵权、外观专利侵权、版权侵权的全网检索系统,更快、更海量的自动抓取和检索到疑似  侵权的线索,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发现难的问题;


2、需要具有公信力的,更快捷的证据固化平台固化侵权证据,可以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证据固化平台,或者公证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牵头组建证据固化平台,也可以由数家有足  够规模体量的上市公司进行联合发起成立证据固化平台,


3、增加知识产权侵权网络调解平台,让轻微的或者事实无太大争议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 大大节约司法资源;


4、增加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网络简易法庭程序,针对一些轻微的或者事实无太大争议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和解的,可以启动网络简易法庭程序,方便双方当事人,提高判决效率;


5、提高网络侵权处罚力度,尤其是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多平台多领域侵权,要加大惩罚力度,对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者形成高压震慑作用;


6、建立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黑名单与白名单机制,针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人应该纳入知识产权黑名单,黑名单可以在各大电商平台共享数据,防止进入各大电商平台再次实施  侵权,同时对经常遭遇侵权的权利人建立知识产权白名单或者知识产权维权绿色通道,在各  大电商平台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综合平台对白名单或者绿色通道的企业的侵权投诉提供快速  应急处理机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侵权损失降到最低。


综上所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归纳一下,  就是知识产权行业本身也需要创新,要用更多高效的工具、系统,例如互联网+的方式来进行知识产权申请、管理、维权等全方位的创新,包含但不仅限于知识产权智能撰写、智能报件,知识产权管理、案件跟踪、抢注监控、到期监控,知识产权侵权检索、调查取证公证、在线调解维权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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