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达”牌牙膏?别用!是商标注册侵权的山寨品
发布时间:2016-12-01 来源:标天下 作者:标天下
相信大家对于“益达”并不陌生,这个口香糖品牌广告随处可见,但是你知道有一个牙膏叫做“益达YiDa”吗?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商标纠纷案做出判决,这次是主角美国箭牌糖类有限公司(“益达”)和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益达YiDa”),法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对“益达YiDa”商标注册成功的裁定,并且商标注册评审委员需要重新做出裁定。
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带大家回顾一下这一场商标注册的纠纷大战
“益达YiDa”商标
经过小编在标天下商标查询后知道,“益达YiDa”的商标注册申请在2004年提交,商标类别包括牙膏、化妆品、肥皂等,在2010年的时候这个商标转让到了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同年,美国箭牌公司向商标注册工商局提出了对“益达YiDa”的商标异议,但是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箭牌糖类公司不满,同年提出商标注册的异议复审,理由是公司独创的“益达”口香糖的商标在中国通过广告推广宣传等方式已经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且“益达YiDa”商标和“益达”商标无论是结构还是读音上都很相似,已经涉嫌了商标抄袭。
“益达”商标
据了解,箭牌公司在该案共引证了三件商标,两个第30类的“益达商标”和一个第3类的“益达”商标,包含的类别有糖果和抛光制剂等。对此倩采公司进行了反驳:纠纷商标的商品用途和销售途径都不一样,没有和三个引证商标的类别发生冲突。而且在箭牌公司提交“益达”商标注册申请前,已有多个类别的“益达”商标注册成功和使用。
在2012年的时候,商标注册评委会作出裁定“益达YiDa”和“益达”商标不构成近似侵权,批准“益达YiDa”商标注册。
箭牌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然败诉,随后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医用口香糖与牙膏在功能效果、零售模式和消费特点方面非常接近,普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对于二者之间的差异一般难以作出清晰准确的判辨。所以,应当认定二者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联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法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对“益达YiDa”商标注册的裁定,商标注册评审委员会需要评审“益达YiDa”是否能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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