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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 | 专利侵权案件之权利要求解释的问题与规则

发布时间:2022-03-22  来源:周文君 知产北京  作者:周文君 知产北京  

京法巡回讲堂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队伍建设,提高人民陪审员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参审能力,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一庭周文君法官以线上讲座的方式分享了“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之权利要求解释的问题与规则”,一百余名人民陪审员聆听了此次讲座。


本次讲座以“由案例中探问题,从问题中析规则”的方式,生动地讲解了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同时还针对人民陪审员在参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和探讨交流。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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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为什么要准确解释权利要求?


首先,从法律规定层面,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现行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次,从案件审理层面,在专利侵权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中,第一步就是要明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是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被告抗辩事由是否能够成立以及如何判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


最后,从具体适用层面,由于文字表述权利要求的局限性以及现实的复杂性等诸多因素,通常会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处于相对模糊的边界地带。


因此,准确解释权利要求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为什么要准确解释权利要求?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未明确记载的特征并不能当然地被认为不包括在权利要求的范围内,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后认为隐含限定的特征同样属于权利要求的范围;且使用说明书及附图对所认定的隐含限定特征进行验证。


对于权利要求无文字记载且无隐含限定的特征,需考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该权利要求的整体理解。


当权利要求及说明书、附图均未做明确说明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亦不能超出依据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所能确定的范围。


提示:对于未明确记载特征的认定,以当事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存在分歧为前提。


三、权利要求中某特征的理解存在歧义怎么办?


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工具书等公知文献均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


公知常识性证据包括相关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一般根据其与涉案专利技术所属领域的相近程度,作为认定本领域的技术背景和知识体系的相应证据。


对于具有确切含义的技术特征,一般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为准,并非是一般公众日常生活的理解。


除非说明书对该特征做了特别界定,具有与通常理解不同的内容。


结合发明目的及发明内容,对该解释的结论予以检验。


四、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如何解释?


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而不直接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的技术特征,应认定为功能性特征。


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还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则上亦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功能性特征以说明书及附图描述的实现该功能或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及与该具体实施方式在效果上等同的方式,确定为其内容。


依据发明目的能够认定某一具体实施方式系该涉案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不应纳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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