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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5月
2017

“收钱吧”商标注册却“一路受阻”,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17-05-15  来源:王国浩  作者:王国浩  

   作为一款中小型商户专业移动支付收款工具,喔噻公司推出的“收钱吧”目前已拥有50余万名商家用户,喔噻公司于2015年2月提出第16336141号“收钱吧”商标注册的申请,指定使用在金融服务、电子转账、网上银行、贸易清算(金融)等第36类服务上,但未获准注册。随后商评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对其诉求不予支持,“收钱吧”注册商标未果。


   作为一款中小型商户专业移动支付收款工具,上海喔噻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喔噻公司)推出的“收钱吧”目前已拥有50余万名商家用户。而喔噻公司欲将“收钱吧”作为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金融类服务上,却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注册申请。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收钱吧”的注册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得以维持。


   据了解,喔噻公司于2015年2月提出系争商标即第16336141号“收钱吧”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金融服务、电子转账、网上银行、贸易清算(金融)等第36类服务上。


   2015年11月,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对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喔噻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于同年12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6年5月作出复审决定,对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喔噻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随后,喔噻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收钱吧”作为日常生活用语,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金融服务、电子转账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同时,喔噻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过宣传、使用,在相关产品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从而获得显著特征。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喔噻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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