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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一、申请条件及办理依据


       提出异议申请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办理途径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8422 86-10-63218423 86-10-63256488  


        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寄送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中国商标大楼 收发室。邮编:100055)。


       三、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可从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下载;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中国商标网下载);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二)具体要求


     1.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证据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2.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但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应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位置加盖与异议申请人名义相同的印章或签名。 


        四、商标异议费用


       商标异议费用按所提异议的类别收取,每个类别500元人民币。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异议费用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异议申请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缴纳异议费用。


      (三)通过邮寄办理异议申请的,应当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缴纳费用。具体要求如下:


     1.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3.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


     4.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费用


     5.汇款人名称必须与异议人名义相同。


       6.应将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


       五、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3.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理由应当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声明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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