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 14,2025
“王老吉”商标之争
“怕上火,喝王老吉”!这是王老吉最有创意的一句广告词,也正是这个广告词让我们大家都知道了王老吉这个牌子,但是你们不知道的是,在中国的饮料市场上,王老吉凉茶是一个具有深厚历史底蕴的品牌。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道光年间,即1828年。其创始人是广东鹤山人王泽邦(后世尊称为“王老吉”),他在广州十三行开设了一间名为“王老吉凉茶铺”的店铺,专门售卖自家研制的凉茶配方,用于清热解毒、去湿降火。王老吉凉茶以...
在酒店播放电影电视剧侵犯著作权吗?
发布者:周鸣晨
导读:电影、电视剧属于视听作品。视听作品: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曾几何时,随着社会大众对于优秀文化作品的不断追求,我国优秀的电影、电视剧层出不穷,同时随着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各种优秀的电影、电视剧不断出现在我们身边,对于电影、电视剧的播放形式,播放场所,播放时间就有了更多个性化的需求,从几十年前,电视机一电难求,村里在广场用放映机播放电影都要提前好久通...
音乐版权保护:从《恭喜发财》歌曲侵权带来的思考
发布者:王宇龙
每到临近过年之时,刘德华的《恭喜发财》便会在超市、餐厅、商场等各类商业场所中频繁响起,为节日增添了浓厚的喜庆氛围。然而,这看似平常的播放行为,实则可能暗藏侵权风险。《恭喜发财》于 2005 年 1 月正式发行,彼时南亚地区发生大地震,造成数十万人死伤,刘德华创作并演唱此曲,旨在为灾民带来心灵上的抚慰。从法律角度而言,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商业场所播放该歌曲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高新技术企业由“量”变到“质”变的改变,企业该如何...
发布者:钟林燕
一直以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宜都隶属于科技部管理,但在2023年底划转到工信部管理,部分省(市)高企认定管理机构2024年1月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责划转至工信厅(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与否,关系到企业的税收优惠,也关系到服务机构的生存发展。2024年的高企认定工作处于收尾中,各地陆续发布公示公告数据,比如广东(不含深圳)公布的三批公示数据分别为:第一批3180家、第二批5139家、第三批7555家,...
小米“可乐”闹剧:侵权与维权的博弈
发布者:王宇龙
你喝过“小米可乐”吗?它有着醒目的包装,“小米可乐”四个大字颇为惹眼,宣传语更是“小米风”十足——“小米致敬可乐”“小米做可乐了”“小米可乐为发酵而生”“小米可乐不负小米之名”,甚至打出“喝小米可乐送小米手机,厚道的人运气不会差”的口号。但你能想象,这竟是山寨货吗?故事要从2012年说起,小米公司早早在32类啤酒饮料上申请了“小米”商标。然而,2016年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泉出山公司”...
浅议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中的证据采用考量
发布者:王晶
专利包括三种类型,分别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由于专利文件具有明确的时间性、公开性,是专利无效证据的极佳选择,在专利无效宣告的实践案例中,经常出现三种专利类型互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的情况,而通常来讲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结构形式相同,保护范围均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相互作为对比文件是最为常见的情况;外观专利整体文件仅包含了图片和少量文字说明,在表达内容上偏向于外部形状、图案,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局限性...
IPAD商标:企业注册商标一定要做好全面的布局
发布者:徐秋养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平板电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苹果公司(Apple Inc.)推出的iPad作为这一领域的先锋产品,自2010年首次发布以来便迅速席卷全球市场。然而,iPad的成功不仅仅在于其创新的技术和用户体验,还涉及一个重要的方面——商标保护。本文将探讨“iPad”商标背后的故事及其对商业战略的影响。商标是品牌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代表了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更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为...
他人在相同行业用了我的字号怎么办?
发布者:周鸣晨
在当今极度充分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很多经营主体竞争无所不用其极,有合理合法的竞争行为,也有不合理不合法的竞争行为,其中一个颇具代表性的就是利用企业工商注册审核的地域性不同,在不同地区注册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先字号相同,并且行业领域、经营范围也相同或者类似的企业主体,这种情况到底属于巧合的合理合法行为,还是属于恶意的侵权行为,我们不妨通过笔者参与的一个字号侵权案件来讨论讨论。笔者参与的一个字号侵权案件,我...
以“反法”调整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反思
发布者:熊文聪
引 言 当前,随着算法技术的快速迭代和商业模式的演化翻新,数据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企业间对于数据的争夺也日趋白日化。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有关数据抓取和利用类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法院往往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是“反法”第二条之原则性规定)加以处理,且裁决结果多是支持原告的主张,引发了学界的热议。管见认为,在没有充分考量涉案数据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没有深入评价原告是否因被告的行为而遭受实质性...
法院对侵犯商业秘密商品是否有权处置
发布者:黄武双
重点导读一、现有法律缺乏依据二、Trips协议和欧盟商业秘密法指令的规定三、我国法院当下处置侵权商品的建议四、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 假如被告生产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为库存状态,尚未完成销售,原告可否请求法院销毁已保全的侵权商品?针对这个问题,笔者检索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居然除了著作权法第54条和商标法第63条规定了法院有权应权利人请求责令销毁侵权商品,而在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缺乏赋予法院以同样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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