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会被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布时间:2015-08-17 来源:标天下 作者:标天下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需要对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程度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只有当行为人的情节达到一定程度才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则按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
根据《知识产权犯罪解释》,我们可以看出,“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在界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的重要作用,对两个概念的准确理解是判定“情节严重”的前提。此外,从《追诉标准》的解释可以看出,“情节严重”还包括假冒对象,受行政处罚次数,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对“情节严重”的认定起重要的作用。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通过假冒注册商标获得的营业金额,包含销售金额和未销售商品的库存金额。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的营业所得;库存金额是指库存产品以市场价格计算的应得。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将“非法经营数额”定义为,行为人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获得的总价值,包括制造、存储、运输、售卖侵权产品所涉及的价值。
我们认为,对“非法经营数额”的具体计算,应按照《知识产权犯罪解释》第12条的规定进行。因为对制造、贮存、运输侵权产品的行为是与销售行为紧密联系的,其已经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商标管理。
二、“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对“违法所得数额”的定义以及如何计算,我们认为应将“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在除去成本后行为人所得到的利润。首先,如果将其认定为销售假冒商品后的全部收入,那么势必与“销售金额”相混淆。其次,也不能将违法所得数额与“非法经营数额”等同,否则会架空法律对其的规定。
三、关于侵害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不论其获得多少非法经营数额,一律按照“情节严重”定罪处罚。要注意的是,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驰名商标必须是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此外,关于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否应当入罪是学界保护驰名商标的争论点。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措施进行处罚,而不必上升到刑法干预的程度。
四、对受行政处罚情况的认定
《追诉标准》对受过二次行政处罚的时间限制并未作出详细规定,究竟是在一年或者两年内还是不受时间限制,在追诉前的任何时间只要因假冒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均可是值得探讨的。
根据其他犯罪中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实施该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两年内”的限制是相对合理的,笔者也较赞成这一建议。
此外,《追诉标准》计算犯罪数额时,对曾经受过行政处罚的违法数额是否一并计算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应当一并计算,行为人此前因同样的行为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如果再次对其进行处罚,是进行“重复评价”。
五、对“社会影响”的理解
根据《追诉标准》,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也是评价“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
社会影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是认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不是毫无根据,凭空想像的。
我们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时,可以看它是否严重扰乱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以及是否严重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图片:网络
编辑:标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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