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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2017

细数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八大区别

发布时间:2017-06-06  来源: 桂秋阳  作者: 桂秋阳  

   大部分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都知道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类。但是很多小伙伴在进行专利申请的时候还不太清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具体区别。一般只存在一个感性认识,觉得发明就是高大上一些,授权难度大一些,实用新型创造性没那么强,相对好授权,但是不如发明的价值高。那么这两种类型的专利到底有多大差别,体现在哪些方面,以下就做一个相对全面的分析。


   1. 保护的内容


   专利法规定: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笼统来说,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所保护的客体都是技术方案。区别在于,发明所保护的内容既可以是产品又可以是方法,而实用新型只能保护产品,不能保护方法。


   在撰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时,特别注意不能违反保护客体的规定。申请实务中最难答复的一类审查意见就是申请内容不是实用新型所保护的客体,即在权利要求中包括了方法相关的技术特征。此时即使删除方法相关的技术特征,也可能会因为扩大了保护范围,或者修改超范围而导致驳回。


   2. 保护的期限


   目前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日开始计算。相对发明来讲,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明显过短,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往往案子还未审完,保护期就过了,下一步专利法修改有望将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延至15年。


   3. 申请及维持费用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未申请减缴的前提下,审查阶段发明专利需要缴纳申请费、印刷费、实审费共345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需缴纳申请费500元。


   授权之后,发明专利每年需要缴纳年费900至8000元不等,按照保护年限越长年费标准越高;实用新型专利每年需要缴纳年费600至2000元不等,也是按照保护年限越长年费标准越高。


   4 授权需要具备的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共同的要求都是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区别仅在于创造性的认定标准不同,发明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字面上看,差别就在于发明的特点要突出,进步要显著,而实用新型只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就可以了,不需要突出也不需要显著。也就是说在创造性的要求上实用新型低于发明。


   那么如何体现两种专利对创造性要求的区别呢?主要在于审查的严格程度。在申请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进行实质审查,需要检索大量对比文件来评价发明中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的过程中也可以结合多篇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来评价发明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而对于实用新型的审查要宽松一些,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在发生无效请求时才检索现有技术评价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5. 授权的速度


   由于发明专利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授权,一般要经过两年以上时间,在不申请提前公开的情况下甚至会长达七八年。实用新型从申请到获得授权一般在半年到一年左右。


   6. 保护的力度


   从保护的力度来讲,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对于技术方案都具有同样的保护力度。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7. 优惠政策的区别


   很多企业专利申请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申报高企资格。在高企资格评定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重也不同。


   在高企认定标准中,发明属于I类知识产权,一旦拥有,永久使用,也就是在初评和续评中都可以使用,而且只要有就可以在知识产权要求这一打分项中获得高分。


   实用新型则属于I类知识产权,只能用于一次高企评定,而且要求至少具有6项才能在知识产权打分项中获得高分。


   8. 权利的稳定性


   如前所述,一般来说,授权的发明专利是经过实质性审查的,权利比较稳固,因此在进行维权的时候,即使对方提出无效请求,法院多数情况下也不会终止审判,有利于权利人维护权利。但实用新型专利在诉讼过程中一旦遇到对方提出无效请求,法院很有可能中止审判,等待无效请求的结果。此时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知识产权局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来说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稳定性,要求法院不要中止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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