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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问题
25
11月
2015

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发布时间:2015-11-25  来源:标天下  作者:标天下  

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2015年08月26日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一、申请条件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办公地址及时间

     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9616 86-10-68027820 86-10-6321961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四、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五、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一份申请出具一件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

  6.共有商标申请提供商标注册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7.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8.对在中国获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自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六、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为1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七、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如在办理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6个月后还未收到《商标注册证明》,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详见“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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