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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月
2017

美国最高法院针对Lee v. Tam案件中《联邦商标注册法》条款是否违宪发出复审令?

发布时间:2017-02-23  来源:徐天牧 IPRdaily  作者:徐天牧 IPRdaily  

   美国《联邦商标法》第二节(a)条款(Lanham Act, 15 U.S.C. § 1052(a) )规定,请求注册之标志如包含或涉及不道德、欺诈或诽谤性的内容;涉及诋毁性(disparage)或产生与他人联系的错误建议,在世或去世;对机构、信仰或国家符号带来蔑视或名誉损害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以注册。


   Lee v. Tam案件涉及因应用该条款所带来的对《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基本权利使用的限制,近期该案获得美国最高法院发出的复审令,调查该条款是否违宪。


   案情简介


   自2006年起,美国亚裔摇滚乐队开始使用“The Slants” (含有对亚洲人容貌嘲讽之意)作为乐队名称。2011年乐队成员Tam作为代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The Slants”的商标注册申请,但遭到审查律师的拒绝,理由为该文字有诋毁亚裔美国人的含义。Tam将该决定上诉至商标复审委员会,仍然遭到驳回。


   Tam不服,继续上诉至联邦法院。联邦法院的审判小组维持了专利商标局和复审委员会的判决。但不同寻常的是,法院之后依职权下令(sua sponte)联席审判(en bance)重审该案。联邦法院随后废除了审判小组之前的判决并认为: 第二节(a)条款禁止对带有诋毁性含义的标志进行注册,不能合理的认为这不是基于内容的限制,或它是一个内容中立的语言规定。


   联席审判的判决认为第二节(a)条款带有歧视,这样的歧视基于标志中所表达出的信息。法庭解释《联邦商标法》的目的在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和确保标志持有人可以保护所投资的标志。因此商标法对欺诈及会造成混淆的商标注册进行登记限制。与这一目的相反,第二节(a)的规定在判断标志性质、内涵的表达,这并非商标法的目的。


   近期最高法院对PTO、联邦法院和本案当事人的争辩听取了口头辩论并发出复审令。以下为各方口头辩论概要。


   PTO


   PTO认为第二节(a)规定限制含诋毁性含义标志进入登记系统的做法是合理的,并且没有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而违反第一修正案。PTO解释拒绝为某一标记登记,但这并未限制被告在商业中使用该标记的权利,或就他希望的任何主题进行表达或争辩。


   法官


   法官集中的问题在于商标注册的意义和如何实现这一意义。PTO认为商标拥有确认来源的功能,也未否认商标具有言论表达意义。法官认为语言传统上不被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保护,比如有关诽谤或中伤的结论会被拒绝登记为商标。但当讨论到第二节(a)条款如何实现确认来源的功能时,PTO回答该条款可以对干扰消费者确认产品来源的文字进行阻止。


   法官认为如果允许含有“赞美”意思的标志登记为商标,却拒绝登记含有诋毁性的标志则可视为区别对待的歧视,是被登记制度所禁止的。法官还询问PTO是否认为第二节(a)条款含义不清,因为商标审查律师对诋毁性语言的构成界定没有客观标准,但《联邦宪法》要求法律必须明确而非含糊不清。


   Tam


   Tam的代理律师对标志即使被拒绝在商标局登记但仍可受《普通法》中对商标权进行保护作出回应,代理律师认为商标登记制度为商标注册持有人提供诸多显著的法律优势保护(如确立商标持有人,以美国的商标申请作为基础获得国外申请,海关维权的依据等),因标志所表达的意义而拒绝对标志持有人提供法律优势保护,为言论自由带来巨大的负担。


   法官还就商标注册登记是否等同于政府的立场向代理律师发问,代理律师予以否定,认为登记只作记录之用,而政府对标记包含的信息、创作和设计的反应才是。代理律师同时认为含有诋毁性含义的标志并不会影响对标志来源的确认。


    我们将会向您持续提供本案的跟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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