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美牙科注册商标纠纷一案尘埃落定 实控人荣长根返还410万商标使用费
发布时间:2017-02-24 来源:IPRdaily 作者:IPRdaily
根据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华美牙科;证券代码:833269)2017年1月18日、2月14日、2月21日公告显示,何威与华美牙科及公司实控人荣长根关于“华美”注册商标纠纷一案达成民事调解,荣长根返还何威注册商标使用费等总计人民币410万元,款于法院完成对华美牙科公司被保全账户解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如荣长根未按期履行,应加付10万元,且原告有权一并申请执行。
2014年3月28日,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系荣长根个人独资企业)签订《商标独家使用许可合同》,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独家许可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在“医院、整形外科”服务类别中使用“华美”注册商标及所取得的“华美”近似商标,牙科门诊部、牙科医院、牙科诊所除外;许可使用费为400万元人民币和300万股金华华美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何威向荣长根支付了400万元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并于2014年12月25日与成都星华美投资有限公司(系华美牙科前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5年11月,上述“华美”注册商标从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无偿转让至华美牙科,华美牙科成为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
2016年1月17日,华美牙科与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独家使用许可合同》,华美牙科许可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在“医院、整形外科”服务类别中使用“华美”注册商标及所取得的“华美”近似商标,牙科门诊部、牙科医院、牙科诊所除外;何威同意以其在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00万股股份作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对价。同时华美牙科与原告何威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由于何威一直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经双方协商,华美牙科于2016年10月21日与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
《终止协议》约定以上签订的所有协议在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即予以终止(《终止协议》于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约定以上签订合同中所有的权利义务一并终止,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华美” 注册商标并更名;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华美”注册商标并更名后书面通知被告,被告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退还注册商标使用费400万元,否则被告将承担50万元违约金及原告由此产生的追索债权的费用。
何威称其已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并完成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并已通过书面方式函告被告。
华美牙科表示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仅且收到金华芘丽芙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其已更名的《告知函》、工商登记情况以及营业执照,并未就停止使用“华美”注册商标行为出具相关证明,其后公司遂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何威仍未完全停止使用“华美”注册商标。
何威要求华美牙科或荣长根退还400万元商标使用费,华美牙科认为何威仅完成更名行为,未达到《终止协议》所约定的退款条件,从而引起纠纷。
2016年12月16日何威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华美牙科于2017年1月16日收到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和《民事起诉状》。
2017年1月6日,华美牙科收到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何威于2016年12月21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华美牙科以及荣长根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冻结华美牙科以及荣长根银行存款450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裁定,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华美牙科基本户以及建行一般户于2016年12月29日被冻结。
2017年2月17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荣长根返还何威注册商标使用费等总计人民币410万元,款于法院完成对华美牙科公司被保全账户解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如荣长根未按期履行,应加付10万元,且原告有权一并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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