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近似的判断与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差距有多大?
发布时间:2017-06-21 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作者:张月梅的商标文
商标权和著作权不是同一种权利,但是一件有独创性设计的商标标识本身也能构成著作法所保护的作品。所以,在很多案件中,权利人向商标注册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可能会同时请求保护在先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商标注册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可能有三种结果,二者都保护,二者都不保护,或者保护其中一项。都保护或都不保护时,很好理解,但仅保护其中一项时,有些人就不太明白了。同样的两个图,怎么就构成近似商标注册而未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或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呢?
因为判断商标近似与判断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以第9244708号商标无效宣告案为例。
本案中,争议商标是
两个引证商标分别是:、
在先作品也是
基本案情是,乐途运动香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对琪尔特有限公司的争议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一是争议商标注册与其在先注册的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是诉争商标的图形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的“LOTTO双棱形图案”美术作品相似,争议商标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其它理由本文不探讨,就不介绍了。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注册由两组叠加在一起的棱形图案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双棱形图案在构图特征、视觉效果、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似,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标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在先的美术作品系由线条以及对比鲜明的黑白两色组合而成,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这种线条与颜色组合而产生的视觉效果上,而争议商标的图形由单纯的双菱形叠加而成,与该美术作品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著作权。
关于这两点,两审法院都与商标注册评审委员会的看法一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进一步解释了理由: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不等同于商标近似的判断。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应当具有独创性,换言之,作品实质性相似应当系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而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或者素材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之外。商标标志近似的判断是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通过整体比对、部分比对和隔离比对的方法,判断标志整体上是否相近似,其不仅仅是商标注册标志作为美术作品认知时对独创性部分的比对。商标近似则需要综合考虑标志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相关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为判断标准,其与作品实质相似的判决大相径庭。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乐途公司主张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并不会得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的结论。
这段说理中,法院用了一个词“大相径庭”,通俗点说就是商标注册近似的判断与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不过就这起案件的结果来说,两审法院均撤销了商标注册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分歧是商品类似判断不一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法院认为应该在全部商品上均构成近似商标。所以,这件商标最终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宣告无效,因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执行法院的判决。
关于商品类似问题下次再探讨,本文只想提醒下,就算在先的商标和作品长得一样,商标权和著作权依然是完全不一样的权利,保护的力度也不一样。当然主张保护哪个权利,是权利人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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