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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问题
08
8月
2017

离开了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就谈不到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17-08-08  来源:张月梅 张月梅的商标文  作者:张月梅 张月梅的商标文  



   在我的公众号《张月梅的商标文》后台留言最多的,是询问商标注册时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问题。


   这问题真的很难,我常常回答不了。因为很多新的商品和服务我根本就没听说过,更不要说了解了。就是那些已经存在的商品和服务,我亲见亲历的也是少数。


   但商品分类问题必须有答案,因为一件商标必须注册在明确的商品和服务上,而且只在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享有专用权。简单一点说,一件商标,比如第20869686号“小米”正常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电子信号发射器、测量仪器等商品上,那么“小米”二字在其他商品上的使用就不是这件正常商标的使用。


   上周我弟买了一双“小米”运动鞋,我相信鞋上用的“小米”商标注册就不是上面提到的第20869686号“小米”商标的使用,而应该是注册在第25类鞋、服装商品上的第19898500号“小米”注册商标的使用。


   虽然上述两件商标注册都属于小米科技限责任公司,在消费者心目中也都是“小米”品牌,但从法律保护上讲,是两件各自独立的商标。也就是说,小米科技限责任公司的品牌可能只有“小米”一个,但“小米”商标注册有若干个。


   所以,商标从来不是“海尔”、“腾讯”两个字这么简单,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标识,而是注册在冰箱商品上的第752873号“海尔”商标,注册在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的第1955468号“腾讯Tencent”商标等等。


   商标的问题,也从来不仅仅是一个标识的问题,不仅仅是选择用“小米”还是“大米”哪两个字,公牛还是小鸟哪一个图,而是打算在什么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什么标识作商标注册。


   每个具体的商标,必定是指使用在某个确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离开了具体的商品,就没办法谈到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如果一个卖面包的只在饮料上注册了XX商标,由于矿泉水与面包不属于类似商品,通常情况下,在面包上使用这个商标就不会得到法律保护。


   正因为确定商品是商标注册最基础的工作,才会有人不停地问我关于商品分类的问题。为什么会问我?因为这是个难题。为什么是难题?因为人类经济社会中的商品和服务太多了,而已经确定的分类又不能穷尽所有的商品,特别是新发明的商品。


   为什么会对商品分类?又是依据什么如此分类?这样的问题我真的没能力一两句话讲清楚。简单说是能选择做商标的标识远远少于需要使用商标注册的商品数量。但社会经济法律问题从来不是只考虑一两个因素就能决定的,复杂着呢。


   复杂的问题就有着种种可探讨的复杂性,这也是有人希望和我探讨的原因。我也很愿意探讨。但这篇小文仅仅想普及下商标与商品紧密结合这一基本概念,其他就不展开探讨了。


   目前商标注册规定中,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被统一分成了45个大类,每个大类又分若干小组,比如在第30类商品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但3001组是咖啡类商品,3002组是茶类商品,3003组糖类商品等等,一般情况下,不同小组中的商品被视为不属于类似商品。


   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的法律,允许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共存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商标注册。比如注册在电信信息服务上的第12158031号“长城宽带”商标属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而注册在啤酒商品上的第4882299号“长城牌”商标注册由属于中粮酒业有限公司,在其它商品还有若干个“长城”商标注册。这些商标都是依法注册的。


   至于具体到某个企业的某个商标应该注册在哪些商品上,这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综合分析。如果企业不是很了解商标法,我建议还是听取下专业人士的意见比较好。


   只是这个专业人士不包括我。作为审查员,除了在经手审理的案件裁定中表明自己的观点,我在其他具体案件中真的什么也不想说。先不说脱离在案事实很难回答这些问题,就算能回答,大概也只适合泛泛而谈。


   啊呀!难道我一直在泛泛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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