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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它山之石:围观法国案例,看网络中间商是否需要承担执行禁令费用

发布时间:2017-10-21  来源:吴晓雨 阮开欣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吴晓雨 阮开欣 中国知识产权报  

  


   在网络版权纠纷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浏览器提供商这类中间商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行业一直有很大争议。近期,法国最高法院的一起判决引发广泛关注,或能给国内提供思路。该判决认为,基于利益平衡,由中间商承担禁令费用是最适当的措施。预知详情,请往下读。


   近期,法国最高法院维持了巴黎上诉法院的一起判决(案号:RG No. 040/2016),并明确该案中的网络中间商应当承担屏蔽非法网站的费用。该案中,法国电影制片商协会和发行商协会等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和浏览器提供商(IBPs)屏蔽非法提供版权视频播放或下载的4个网站,并请求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浏览器提供商承担执行该禁令产生的全部费用。


   两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据悉,2013年11月28日,一审法院巴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根据法国宪法委员会2000-441DC号决定,由电信运营商承担公共机关为保障公众安全要求其进行信息拦截所产生的费用,这一做法违反宪法。再者,在作家协会诉社交网站(Netlog)案中,欧盟法院认为,为阻止用户访问版权侵权内容而要求托管服务提供商进行过滤,严重侵犯了托管服务提供商开展业务的自由。基于此,一审法院认为与屏蔽措施有关的费用不应当由中间商承担。


   然而,根据欧盟法院特雷科博(Telekabel)案判决,巴黎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在特雷科博案中,一家德国电影公司和一家奥地利电影公司发现其影片未经授权在kino.to网站被用户即时观看、下载。两公司要求奥利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UPC Telekabel Wien采取屏蔽措施,该案最终提交至欧盟法院进行解释。欧盟法院认为,对中间商颁布禁令可能涉及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中间商开展业务的自由以及网络用户的信息自由三方面的冲突,但欧盟法院认为诉争禁令能够实现三者平衡的原因之一就是只要中间商采取了所有合理措施就能免于其责任承担,这对于中间商尚不构成“不可承受的牺牲”(unbearable sacrifices)。据此,巴黎上诉法院认为,除非中间商证明了支付与禁令有关的费用对其来说属于“不可承受的牺牲”,否则都应当承担该费用,而该案并未证明支付屏蔽禁令的费用对中间商而言无法承受,所以应当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浏览器提供商承担。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浏览器提供商继续上诉,提出了如下主张:其一,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并非其专业或商业目的,相反,他们的职责是提供“中立访问”接入互联网。其二,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浏览器提供商承担屏蔽禁令的费用侵犯了中间商开展业务的自由,是对受“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二(2)条保护的基本权利的侵害。其三,法院以中间商授予侵权网站访问权限并能从该服务中获利为由,判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浏览器提供商承担执行禁令的费用既有失公允,也不够适当,因为提供访问、获取利润等因素与救济是否充分适当无关。其四,禁令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为了保障作者创造出更好的作品,最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仅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浏览器提供商这一类商业实体承担执行禁令的全部费用违反了“国家征收费用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其五,法院对责任规则的解释是错误的,法院承认中间商不承担侵权责任,他们通过屏蔽提供侵权内容的网站以支持受到损害的版权人,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浏览器提供商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有义务承担执行禁令的费用。其六,法院认为侵权网站和中间商之间的关系为中间商是用户接入即时观看、下载平台的来源,但若以中间商和权利人所受损害之间的这种伪因果关系来证明应当由中间商支付屏蔽禁令的费用,不恰当地适用了超越合同的法律责任。最后,上诉法院根据“维权方不承担其维权所产生的费用”这一法律规则作出裁判,但中间商质疑在法国法律中该规则的存在,并主张即使该规则存在,制止侵权的费用也应当由侵权方而非中间商承担,而且上诉法院提出该法律规则却未要求当事人对该规则作出回应,违反了对抗性程序的规则。


   中间商家最终承担费用


   法国最高法院首先承认,只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浏览器提供商不知晓该侵权行为,或者一经权利人通知立即断开侵权链接,他们均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而且,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浏览器提供商对互联网用户没有法定监督义务。然而,法国最高法院认为,根据2000年“电子商务指令”和2001年“信息社会指令”,法院有权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浏览器提供商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打击互联网版权侵权行为,这是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浏览器提供商收取屏蔽费用的法律基础,更何况中间商处于终止侵权行为的最佳位置,尽管他们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应当阻止版权侵权行为。同时,欧盟法下没有任何规定排除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336-2条所要求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由技术中间人承担,即使该费用可能比较高昂。此外,根据“信息社会指令”,法院有权决定中间商于何时以何方式对抗版权侵权行为,在该案中,即表现为屏蔽侵权网站并承担相应费用。另外,中间商所抗辩的对象是版权人的利益,具有私权属性,但前述2000-441DC号决定与公共安全相关,因此该案不能适用。


   法国最高法院认可上诉法院,同样认为仅当屏蔽措施的复杂程度、成本和期限可能影响中间商的生存,执行该措施的费用才由权利人承担。目前,对中间商而言禁令费用并非难以承受,他们也未能证明这些费用可能影响其经济生存能力,而且中间商仍然有权自由选择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经营自由未受侵犯。但对于法国电影制片商协会和发行商协会而言,他们已经为版权侵权行为所累,其经济状况不能再因为制止侵权的措施而恶化。因此,在进行利益平衡之后,由中间商承担禁令费用才符合特雷科博案中所说的“最适当措施”。最终,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中间商承担执行屏蔽禁令的费用,从而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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