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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017

国图出版社诉百度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判了!结果是…

发布时间:2017-11-10  来源:伊雯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伊雯 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国家图书馆出版社(下称国图出版社)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国图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国图出版社诉称,《民国期刊资料分类汇编·四库全书研究》系国图出版社主编、出版发行。百度网盘用户未经许可将涉案图书全部内容上传至百度网盘并设置分享。百度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未采取相关措施规范用户上传、存储和分享他人作品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图出版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百度公司认为,涉案图书系网盘用户个人上传,其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商对此不明知或应知,也未提供帮助行为,百度公司在接到国图出版社发送的权利通知书后,及时采取措施删除了涉案图书链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服务传播作品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国图出版社提起该案诉讼前,向百度公司发送权利通知书,百度公司及时删除了涉案图书的链接,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涉案关键词,同时向国图出版社提供了网盘用户的信息,故百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点评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网盘运营商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认定这一问题应该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是网盘运营商是否明确标示其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并公开了其名称、联系人和网络地址;二是网盘运营商是否改变了网盘用户上传的内容;三是网盘运营商是否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网盘用户提供的内容侵权;四是网盘运营商是否就侵权内容直接获取了经济利益,正常经营模式中的广告,如果不是针对侵权内容所投放的,一般不会认定为是直接获益行为;五是网盘运营商在接到权利通知书后,是否及时删除了侵权内容。如果通过考量上述因素,认为网盘运营商的行为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其侵权赔偿责任,但同时其应该提供所掌握的网盘用户的信息,以便权利人进一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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