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必读:一文弄懂方法权利要求中创造性评判的撰写技巧
发布时间:2017-12-15 来源:赵丽娜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丽娜 中国知识产权报
方法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节中对于权利要求的类型有如下规定: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定在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有专门的归类说明。方法权利要求只能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而发明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点之一即为创造性。目前,对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主要依据创造性的三步法,而在审查过程中也容易出现争议。下面,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方法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和思考,供业界参考。
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一种制备含铝化合物的过程中高效循环利用氟化物的方法,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含铝矿石的原料进行处理,以获取一种或多种金属氟化合物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原料与一种氟酸溶液相接触,氟酸溶液与铝矿石中的活性矿物质发生反应,生成气态氟化硅以及水溶性金属氟化物和/或金属氟硅酸盐作为反应物;将气态氟化硅、水溶性反应产物分别分离出来,对水溶性反应产物进行处理形成一种固体反应产物,该固体反应产物含有金属氟化物;将固体反应产物中的所有金属氟硅酸盐转化为金属氟化物,并去除所有低沸点化合物,将固体反应产物加热至某一温度,金属氟化物以气态形式挥发出来。金属氟化物为三氟化铝。该申请还进一步公开了气态三氟化铝转化成氧化铝。三氟化铝升华室排出的气态三氟化铝被收集和冷却,以高纯度三氟化铝固体排出,结合附图,热水解反应器中三氟化铝水解,生成高纯度氧化铝,热水解生产的气态氟化氢返回和四氟化硅与水溶性氟酸溶液相接触,以补充氢氟酸和氟硅酸的浓度。
审查认为,该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铝物质和氟化物进行反应、气态三氟化铝转化为氧化铝以及氟化氢的回收利用等技术特征,基本与该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致。该申请的技术方法根据对比文件1和有限的常规试验能够得到,并且效果能够预期,因此,不具有创造性。
案例分析
首先,该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步:将含铝物质和氟化物混合后进行氟化反应,得到气态三氟化铝和所述氟化物中阳离子的氧化物。从对比文件1的这些步骤可以看出,铝矿石与氟酸溶液反应的产物为固体,并且还需要将水溶性金属氟化物从未反应的原料分离,然后进行进一步处理。还涉及将其他杂质从产物中分离,分离得到的水溶性金属氟化物,经过加热才得到气态的金属氟化物。而该申请是将含铝物质和氟化物混合后进行氟化反应,直接得到的是气态三氟化铝,并不需要一些复杂的分离以及再进行气化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第一步并不能认为是等同的。
其次,该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步与对比文件1可以等同,理由不再赘述。
最后,该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步:将所述氟化氢气体和所述氟化物中阳离子的氧化物反应,重新得到氟化物。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记载,生成的高纯度氧化铝进行热水解反应,但生成的氟化氢返回到三元酸吸收器或结晶器中,与水溶性氟酸溶液相接触,以补充HF和氟硅酸的浓度。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部分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只是直接将生产的氟化氢补充到反应物中,并不涉及到氟化氢与其他物质的反应。与本申请中的氟化氢气体和氟化物中阳离子的氧化物反应,重新得到氟化物不同。
笔者剖析整个技术方案发现,根据该申请的背景技术介绍,该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无法做到氟化物的循环利用”。进一步说,该申请记载:与现有技术相比,在该循环利用氟化物的方法中,首先将氟化物与含铝物质进行混合后进行氟化反应,由于铝为亲氟物质,能优先与氟发生反应,生成高温下为气态的三氟化铝和氟化反应产物,再利用气态三氟化铝的水解制成高纯的纳米级的氧化铝和氟化氢气体,然后将氟化氢气体再与氟化物中阳离子的氧化物反应,重新得到氟化物。在整个反应中,氟元素基本没有任何损失,氟化物作为反应物,在最后反应中又重新得到,在含铝化合物的制备中,进行氟化物循环利用。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该申请通过相关步骤的依次顺序,实现了氟化物循环利用。
相关代理人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和答复审查意见中的应对策略,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论述清每个步骤存在哪些不同,各步骤的效果即预期目的如何,进而得到各步骤及其效果不同,并不能从对比文件1得到启示的结论;二是论述整个工艺路线不同:论述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整体步骤及其实现的目的不同,该申请的目的主要是工艺简便,实现氟化物的循环利用,并且未引入杂质,对比文件1不能给出启示。对于该案,审查员考虑并认可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最终该申请获得专利授权。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方法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主要可以从两个层次进行论证,即每个步骤层次和整体方案的层次。对于每个步骤,由于其涉及反应物、反应条件、反应产物,申请人可以先确定单个因素是否相同,然后再考虑整个步骤有何不同,针对不同是否能从现有技术得到启示。对于整体方案,还需要考虑各步骤的相互关系、整体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达到的技术效果。这样点面结合、充分说明论证,才能更好地为申请人争取更合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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