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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17

瑞士腕表品牌TAG Heuer进驻中国市场后遭遇注册商标“七年之痒”?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17-12-18  来源:王国浩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中国知识产权报  


  


   “泰格豪雅”平稳度过“七年之痒”


   作为LVMH瑞士制造有限公司(下称LVMH公司)旗下知名腕表品牌,“TAG Heuer泰格豪雅”于2002年正式进入中国。然而在其与中国市场携手走入第七年时,却遭遇了“七年之痒”——一家中国企业在替他人推销等第35类服务上提出第7477778号“TAG HEUER”商标(下称诉争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此举招致LVMH公司的不满,双方由此在华展开了一场长达7年的商标权属争夺。


   近日,这场注册商标纷争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损害LVMH公司对第268951号“TAG HEUER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享有的驰名商标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被撤销,并被判令针对诉争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对簿公堂各执一词


   此番招致纠纷的诉争注册商标由香港显扬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8月20日,诉争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第35类服务上。


   记者了解到,诉争注册商标曾经历两次转让。经商标局核准,2011年,诉争商标转让至塔戈河尤尔图书有限公司(TAGHEUER BOOKSTORE LIMITED)。2013年,诉争商标转让至香港荷阁图书有限公司(下称荷阁公司)名下。


   2010年11月22日,LVMH公司针对诉争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诉争商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据此请求不予核准诉争商标的注册。


   2012年11月20日,商标局作出裁定,认为LVMH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核准诉争注册商标的注册。LVMH公司不服,于同年12月17日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定诉争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表等商品一般不能认定构成类似,因此诉争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LVMH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此外,诉争商标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综上,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LVMH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注册商标文字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负面含义,而且诉争注册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跨度较大,即便LVMH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致误导公众,进而使LVMH公司利益受损。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LVMH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厘清是非


   LVMH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诉争注册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关联关系,两者在市场上并行销售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达到了驰名程度,因此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此外,诉争商标注册人、受让人批量抢注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诉争商标的注册有违立法本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破坏了正常进出口贸易市场环境,易造成不良影响。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荷阁公司补充提交了诉争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合同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取得诉争商标基于善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注册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类似商品或服务;诉争注册商标标志本身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负面含义,因此,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钟表商品上已经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程度,构成了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部分完全相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而且,引证商标的字母“TAG HEUER”并非外文的固定搭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荷阁公司并未充分说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主观上难言善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指出,诉争注册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具有较大的重合性,二者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将诉争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产生相当程度的关联,进而减弱引证商标与钟表等核定使用商品的联系,从而可能损害LVMH公司的合法权益。即使荷阁公司主张其受让不存在恶意,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被诉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LVMH公司就诉争注册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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