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版 | 如何判定网课课件的版权归属?
发布时间:2019-11-08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作者:中国版权服务
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许继学法官在第14期“中国版权共享课堂”中对2018年武汉知识产权法庭典型著作权案例进行了权威解读。口述作品、录制品内容都可能由音视频方式来展示,但具有音视频形式的创作成果并不都属于类电作品。在此将许法官精彩讲解中的部分内容略作整理,以答疑版的形式呈现给大家。
有声音和画面的网络课程课件可以按照哪种类型作品保护呢?
如果教程课件是由有伴音的系列画面组成的视频,并且这些视频可以通过适当的装置进行播放及传播,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类电作品的规定,那就属于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这类作品不应该作为口述作品登记,因为其整体显示为整个视频节目。
如何区分类电作品、口述作品和录制品呢?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强调创作者亲临现场,以口头语言、语音、语调、手势、动作等方式,讲解、展示创作者所要表达的内容。所以,口述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口头语言、形态语言的运用和配合构筑的音、形表达部分。
录制品是对现场表达内容进行的固定、提取。录制者只是对已有表达进行固定,并对固定部分享有录制者的权利。
口述作品、录制品内容都可能由音视频方式来展示,但具有音视频形式的创作成果并不都属于类电作品。《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强调的创作方式是拍摄,而非设计、制作,创作的内容是承载一定思想主题的具有连续性的故事情节。这一特征将口述作品与类电作品区别开来。
录制品最大的特点就是将音视频内容进行固定、提取,便于固定、提取的内容可以进行播放、传播。固定、提取的录制内容并非录制者的创作内容和创作思想,它展示的是口述作品、类电作品的内容和思想。这也是录制品与口述作品、类电作品的区别。
以教程讲解为内容的音视频网教课程课件的著作权归属如何认定呢?
以教程讲解为内容的音视频网教课程课件的著作权归属涉及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的界限问题。
法人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创作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与法人作品相对应的是自然人个人作品。
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与职务作品相对应的是非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其中,包括主要利用单位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法人组织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即特殊职务作品。除此之外均属一般职务作品,权利归属近乎自然人作品。
如何区分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
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来看,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的界限在于创作者是谁。创作是一种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涵盖创作规划、选题、内容、思想、表达、体裁等环节的选定和安排。既有创作思想的构建环节,又有创作表达的选定。但它必定是创作主体对创作对象的选择与安排。所以,是谁在创作首先必须理清是谁要创作。
如果创作对象、创作手段、创作安排、创作思想、创作内容的选定和安排由单位、组织负责完成,创作责任由单位、组织承担,创作所表达的意志只能代表单位、组织。此种情形下,完成的创作必定是单位、组织的创作。具有职务关系的具体执笔者、创作完成者的创作结果则必须服从于单位、组织,并不产生个人创作问题。
以教程讲解为内容的音视频网教课程课件的著作权归属涉及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的界限问题。对于职务作品,把握三点:一是创作者与其单位是否具有职务关系;二是创作者完成创作的主要物质技术条件是否为其单位提供;三是创作的作品是否属计算机软件、地图、建筑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法律规定的当然的特殊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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