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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问题
04
3月
2020

企业商标知名度的证明

发布时间:2020-03-04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中华商标杂志  

商标知名度与商标保护强度直接相关,在商标案件中,权利人需要尽可能充分地收集、提供商标知名度的证明,从而争取到更有利的审理。但是,证据收集涉及到企业内多部门协作,经常出现反复沟通多次补充材料的情况。一份好的证据清单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尝试对商标知名度证据做归类和排序,越靠前的证据类型,越能直接、有效证明商标知名度,更容易得到审理或裁判机构采纳。


1、裁判文书类


这类证据包括对涉案商标知名度做出过认定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等。很多裁判文书会对商标知名度事实进行确认,比如权利人商标的使用持续时间、使用范围、广告投入、销售范围、销量、行业排名等。如果对相关的争议焦点已经有明确结论或者有定性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直接参考。此处建议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平常有意识地做好对这类“先案”证据的梳理和保存。


2、荣誉奖项类


国家级、省级政府或协会,以及其他权威机构颁发的奖牌、证书、匾额等评比程序相对严格、客观和公正的荣誉,往往能够直接证明商标知名度的事实。但也需要注意,近些年这类证据数量和类型众多,含金量参差不齐,甚至会有一些“山寨”奖项夹杂其中,因此应注意甄别筛选。很多企业对于这类证据都会比较珍视,因此保存相对完好,许多公司通过荣誉墙等形式做公开展示,或者由品牌部、行政部等相关部门存档管理。


3、榜单排行类


研究机构或行业性媒体发布的品牌知名度、竞争力、品牌价值、产品销量或市场占有率等行业排名资料。常见的比如一些研究机构发布的品牌价值排行榜、品牌竞争力排行榜、品牌发展指数排行榜、百强品牌等。这种榜单比较多,有些相对比较公正和权威,有些因为商业利益因素可信度较差,还有一些排名在指标的科学性和数据的真实性上存在争议。但总体上能够反映出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事实。此类证据经常能够通过公开网络搜到。


4、媒体报道类


主流媒体对品牌或产品的正面报道,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情况、知名度、竞争力、美誉度等方面,社会责任、公益等亦可。虽然媒体报道不属于商标权人主动使用商标的方式,但却能够客观记载商标使用及知名度情况。此类报道能够作为主要证据的原因在于,主流媒体的新闻报道一般都会在网上留痕,报刊杂志等公开出版物都会备案,能够在较长时间内检索到,因此真实性和客观性一般没有问题。近些年的宣传报道都会在网络上发布或转载,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找到相应报道的出处,然后提供报道的原样资料,比如电子报的相应版面。


5、广告宣传类


重大展会、主流媒体、大型产品发布会等场合发布的品牌或产品宣传广告。广告是证明商标使用及知名度的重要材料,比如电视广告、展会广告、期刊杂志广告等,这些证据属于公开性质,真实性较容易核实,且能够直接体现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投入程度及实际影响力范围。建议尽可能把广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体包括广告代理协议、广告费支付凭证、发票、广告发布的具体样式,一一对应,可在广告发布主体、时间、地点、商标使用方式、使用程度等方面相互印证。


6、销售凭证类


特定时间、区域、客户的产品经销合同及发票。销售是商标使用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重要环节,因此销售合同及发票也是证明商标使用及知名度的重要证据,但一般而言这部分证据需要通过较大的数量来实现。如果前面提到的1至5项证据已经相当充分,这部分证据一般不建议海量提供。若确实需要大量提供,建议将销售合同与发票一一对应,并且对涉及到的销售范围、时间、金额及合同相对人等信息做专门提炼,用专门表格逐一列明,这对案件审理会大有帮助。如果涉及到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或经营地,或者涉及到抢注或侵权行为发生前一段时间内,可以重点提供,用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明显应当知晓权利人商标的情况。合同发票还可能涉及到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的保密等问题,需要适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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