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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电商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22-03-30  来源:张灿 知产北京  作者:张灿 知产北京  

美国法上电商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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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助理 张 灿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规制电商平台上假冒侵权商品的销售问题在美国越来越受到重视。电商平台是否需要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承担责任、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等问题在美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规则及认定标准由判例法演变而来。


(一)


198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英伍德诉艾维斯案中(Inwood Laboratories, Inc. v. Ives Laboratories, Inc.)首次将普通法上的共同侵权责任规则适用于商标侵权案件,法院认为,如果商品生产者故意引诱第三人侵犯他人商标权,或者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商品销售商使用其商品从事商标侵权活动的情况下继续向其供应商品,将被判构成商标共同侵权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联邦最高法院在英伍德案中确定的商标共同侵权责任规则亦被适用于包括电商平台在内的其他商业环境中。在电商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方面,具有重大影响、深远意义的案件是2010年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蒂芙尼诉易贝(Tiffany (NJ) Inc. v. eBay Inc. )一案所作出的判决。该案中,蒂芙尼主张易贝构成间接侵权,因为其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平台上存在大量假冒蒂芙尼品牌的商品。联邦地区法院支持了蒂芙尼的诉讼主张,认为易贝在收到针对个别侵权的具体通知后才删除侵权链接,屏蔽销售者的行为不足以免除其责任。


然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不同意地区法院的观点。上诉法院认为,对于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成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关于其服务被用于假冒侵权商品销售这一事实的认知状态必须超过一般的、概括的知晓程度。即使是有理由知道,这一理由亦应当是具体的、而非概括的。不能仅仅因为电商平台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平台上可能发生商标侵权行为这种概括的认知,就当然认定电商平台构成商标权间接侵权的主观要件已成立,进而构成商标间接侵权。因此,易贝没有调查经其平台所售商品真实性,或采取进一步措施以阻止假冒侵权商品销售的法定义务。相反,监控、识别需从易贝网站上移除的侵权商品销售链接的负担应由蒂芙尼承担。


但同时,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也在判决中提出,如果有理由怀疑平台内经营者正在实施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那么平台服务商不能故意逃避对相关特定侵权交易的了解,即所谓的故意避而不见或故意无视测试(willful blindness test)。但是,本案中,上诉法院并不认为易贝构成故意无视,因为其并未忽视针对其网站上假冒侵权商品销售信息的举报。


或许是因为蒂芙尼案所确定的关于认定网络平台构成商标间接侵权的标准过高,继此案判决后,起诉网络电商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的案件随之减少。但是,蒂芙尼案所确立的相关规则却在后续涉实体销售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的案件中得到运用,并进一步丰富、发展。比如,在2013年的蔻驰诉国际巴扎公司案中(Coach, Inc. v. Int’l Bazaar Inc.),德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适用了蒂芙尼案中的认定标准,认为蔻驰公司向国际巴扎公司这一大型实体市场发送的假冒侵权通知过于概括,不足以认定国际巴扎公司构成商标间接侵权,因为市场对特定租户的具体假冒侵权行为没有特定的了解。在2019年的陆逊蒂卡集团诉机场迷你商场案中(Luxottica Group, S.p.A. v. Airport Mini Mall,LLC.),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适用了蒂芙尼案中提出的故意无视测试,认为市场出租方的行为达到了故意无视的程度,从而判令其承担商标帮助侵权责任。


(二)


蒂芙尼案后,监控电商平台上商标侵权行为的义务明确地落到商标权利人身上,即要求权利人自己去发现侵权行为,然后通知平台针对侵权行为采取措施。电商平台并无事先采取措施以阻止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品在其网上进行销售的主动义务,仅须就特定权利人的投诉进行回应。


虽然,针对网络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不同于商标间接侵权,但基于司法适用的最终效果实则十分相似。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确立了被称为“避风港”规则的通知-删除机制,明确了权利人如何向网络平台提交符合要求的通知,以指控侵权链接。如果网络平台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侵权通知后,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减少潜在侵权行为的发生,则即使平台内用户著作权直接侵权成立,亦可免除网络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基于通知-删除规则,网络平台并不需要事先主动采取措施去监控、删除侵权链接,因为法院已认定美国数字千年法案中“知道”的标准亦需满足知晓特定侵权行为的条件。


然而,在美国商标法领域,没有现行立法明确规定通知-删除规则,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推出了自己的平台规则。虽然上述平台自治规则的具体程序各有不同,但大都基于同一结构:权利人发现可能侵犯其商标权的销售链接,然后通过专门的方式或入口通知网络平台。有些网络平台规定购买测试要求以证明涉嫌侵权行为的存在。通知被成功提交后,由网络平台进行审核,其可以删除侵权链接或停止向涉嫌侵权的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服务。


(三)


近年来,随着网络上假冒侵权商品的进一步增多,美国也在检视其现行电商领域的商标间接侵权法律规则和司法适用标准是否足以发挥遏制侵权、保护商标品牌权利人及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功能和作用,或是需要进行修改或修正。基于此,美国专商局(USPTO)就相关问题发布了联邦公告以向企业界及利益攸关方征求意见。从前不久美国专商局发布的报告看,体现出明显两派力量的博弈,支持现行法律规则的一方为亚马逊这样的电商平台和相关互联网通信领域的行业协会,反对者则皆为代表商标、品牌权利人的各大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如美国服装和鞋类协会、全球反假冒联盟、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等。反对者数量明显多于支持者。


反对者一致认为,现行电商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司法认定规则存在主观认知标准不明且适用不一、施予权利人一方过重举证义务、将监管网络侵权责任不合比例地分配给权利人、滞后于现行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等问题。因此,一些立法修订及建议已经提上议事日程。比如,今年3月,“诚信、通知和公平的网络零售市场消费者法案”(INFORM Consumers Act)已提交国会审议,该法案旨在加强网络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监管和披露义务,明确在平台上交易次数200次以上、或累计销售额5000美元以上、或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平台内经营者,电商平台必须掌握其银行账号、主体信息、税务识别号及其他必要的经营信息,而且应确保消费者能直接通过商品销售链接获取经营者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特定信息,该法案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负有上述要求的执法权。5月,“商店安全法案2021”(SHOP SAFE ACT 2021)提交国会审议,该法案建议修订1946年兰姆法,规定特定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要求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监管,并终止向重复侵权者提供服务。


上述趋势表明,美国有可能进一步加大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促使其加强对其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这些新要求势必对电商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司法判定产生影响,即如果平台疏于对其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信息的把控和披露,可认定其未尽到合理主义义务,从而认定其构成商标间接侵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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