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钻石和“周六福”珠宝开撕——谁是真的“周六福”?
发布时间:2015-08-28 来源:标天下 作者:标天下
最近,黄金价格一度下跌,再次引发“淘金热”。可在黄金珠宝行业中,“周姓”队伍十分庞大,周大福、周六福、周生生……然而,人多是非也就多了,这不,一场“周六福”商标维权战在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上演了!
案情:冠名“周六福”被投诉侵权
2012年5月8日,原告香港周六福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周六福”钻石公司)授权原告深圳晶永恒公司(简称“晶永恒公司”)在第三人新华都福清元洪店设立专柜经营其公司的“周六福”珠宝首饰商品,并同意该店冠名使用“周六福”名称。
2013年4月3日,第三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周六福”珠宝公司)认为新华都福清元洪店销售“周六福”品牌的珠宝首饰商品,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向被告福清工商局投诉。
争议:“谁是真的‘周六福’?”
2013年8月27日,福清工商局受理该投诉后,作出融工商检处字(2013)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新华都福清元洪店构成不正当竞争,仿冒“周六福” 珠宝公司“周六福”知名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之规定。故依据该法第21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新华都福清元洪店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6805.16元。
对上述决定书,晶永恒公司和“周六福”钻石公司不服。2013年9月22日,两家公司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两个月后,福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福清工商局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
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出,晶永恒公司和“周六福”钻石公司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使用的“周六福”标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撤销福清市工商局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审:谁都可以使用“周六福”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8月23日,“周六福”珠宝公司在香港登记成立;2009年7月申请商标注册;2010年11月27日,周六福珠宝公司“ZLF三个英文字母外加椭圆形圈+周六福珠宝+ZHOU LIU FU JEWELRY”的商标获得初审公告。
而“周六福”钻石公司,则于2009年8月2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2011年4月21日其“S”图形+“SHIGEFUKU”+“周六福”汉字组合商标被获准注册,但早在2002年该公司总经理张文伯就一直在用这个商标进行经营。
鼓楼区法院经调查认为,使用“周六福”作为字号注册企业的,在中国香港地区就有16家,在大陆地区也存在不同形式的经营主体。
且在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六福”珠宝公司与“周六福”钻石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一案作出认定,“周六福”钻石公司使用“周六福”汉字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周六福”珠宝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事实,鼓楼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具备如下法律条件:被仿冒的商品系知名商品;商品名称须特有;仿冒者具有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导致市场混淆和误认。
就案件来说,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213号生效判决认定:“周六福”钻石公司为张文伯在中国香港注册的一人公司。其妻子张洪金于2001年12月11日在北京注册北京亚拉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由张文伯进行主导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周六福”标识开设店铺,宣传及销售“周六福”首饰,应当认定张文伯以家庭形式自2002年至今一直连续使用“周六福”标识进行经营活动。
其次,“周六福”钻石公司在其商品的包装等使用形式为其注册商标“S”图形+“SHIGEFUKU”+“周六福”汉字组合,而“周六福” 珠宝公司使用的系ZLF外加一椭圆形圈+“周六福珠宝”,可见“周六福”钻石公司已经有意与“周六福”珠宝公司区分两者商品的来源关系。
另外,“周六福”钻石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及不断的推广、宣传,其品牌的商品亦具有一定知名度,亦获得相关部门授予的一系列荣誉,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占有率。现并无证据证明“周六福”钻石公司具有仿冒、借助“周六福” 珠宝公司知名商品混淆市场、为己牟利“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且其在使用上也注意了区别。
综上,“周六福”钻石公司使用“周六福”标识是在属于合理范围内的使用,其并无仿冒“周六福”珠宝公司知名商品名称的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54条第(二)项、第41条之规定,依法撤销福清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商家要提高商标保护意识
鼓楼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表示,上述案件折射出的是现实中一些公司和商家不注重商标的保护而导致发生关于商标权利的纠纷,其实这些纠纷完全可以在事前及时地注册自己的商标予以避免。
诚然,未注册商标可以以《商标法》所规定的先用权与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但这种保护力度和范围明显不足:
先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其不足之处比较明显,先用权人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并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以得到法律上一定程度的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不足之处同样明显:一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比较难,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二是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更大: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因此,公司或商家要提高对自己商标的保护意识,及时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商标纠纷。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编辑:标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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