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无效或是被撤销是指注册商标违法商标法,没有被审核通过,没有注册成功。
(一)商标无效的含义
注册商标无效是指因商标注册不当,有关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或裁决,使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专有权视为自始既不存在的情况。
商标注册无效制度主要为商标法41条所确定。虽然第41条文当中并没有出现“无效”字眼,而是使用“撤销”字眼,但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条规定即是商标注册无效制度。
(二)商标无效的理由
1,绝对理由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2,相对理由
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三)宣告无效的程序
1,在注册商标绝对无效理由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何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商标无效,商报局也可以依职权宣告该商标无效;而在商标相对无效理由中,只有哦有争议的商标权人或与争议商标有厉害关系的人才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
2,在注册商标绝对无效理由中,请求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在商标相对无效理由中,相对人请求宣告无效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不过,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受理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
(四)无效宣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