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会被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布时间:2025-03-25 来源:标天下 作者:标天下
在商业世界中,商标就如同企业的名片,是企业信誉、产品质量与品牌形象的集中体现。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当某些行为越过了法律的红线,就会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呢?本文将详细阐述。
商标经注册后,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未经许可” 是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首要条件。这里的 “许可”,通常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在特定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若行为人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没有取得这种合法许可,就满足了该罪的这一构成要件。例如,A 公司并未与拥有某知名运动品牌注册商标的 B 公司签订任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却在自己生产的运动鞋上擅自使用该品牌商标,这就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行为。
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同一种商品” 的界定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认定为 “同一种商品”。名称通常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即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对于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会综合考量其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若在这些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也会被认定为 “同一种商品”。比如,“矿泉水” 和 “饮用水”,虽然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一致,属于同一种商品。若有人未经许可,在这两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可能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在这方面的条件。
同一种服务的认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服务行业日益繁荣,对服务商标的保护也愈发重要。2020 年 12 月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 将注册的服务商标纳入刑事保护范围。在认定是否属于同一种服务时,需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例如,两家提供在线教育服务的机构,一家未经另一家许可,在其宣传资料和教学服务中使用了对方的注册商标,这种行为可认定为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完全相同的商标:这是最容易理解的情况,即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差别。比如,假冒某知名手机品牌的商标,其标识与该品牌官方的注册商标一模一样。
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实践中,有些商标并非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但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也会被认定为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此类: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例如,将某品牌商标原本的正常字体改为艺术字体,但整体的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并未改变,公众仍会将其与原注册商标产生混淆。
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比如,将商标中字母的间距稍微拉大或缩小,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与原注册商标基本一致,容易误导公众。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一些商标即使改变了颜色,但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和显著特征依然保留,公众在认知时仍会将其与原注册商标联系起来,这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例如,在某品牌商标后添加商品的通用型号,整体上商标的显著特征并未改变,消费者仍会将其与原品牌相混淆。
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对于立体商标,若假冒的商标在三维形状和平面设计要素上与原立体注册商标基本一致,足以误导公众,同样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涵盖实践中各种复杂的情况,只要商标在整体上与原注册商标相似程度高,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就可能被认定为此类。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 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 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例如,某工厂未经许可生产假冒某品牌的服装,通过各种渠道销售,其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了 6 万元,这种情况就符合 “情节严重” 的标准。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 3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若行为人同时假冒多个品牌的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同样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比如,某商家既假冒 A 品牌的化妆品,又假冒 B 品牌的日用品,非法经营数额总计达到 4 万元,就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情况。例如,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由于药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使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也会被纳入 “情节严重” 的范畴。
共同犯罪情形: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在许某俊等二十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2015 年 7 月至 2021 年 4 月,许某俊、庄某宽等人未经 “ROLEX”(劳力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合伙在广州市番禺区等地租赁仓库,采购未打标识的手表机芯,委托侯某雁等人拆解机芯并刻印 “ROLEX” 标识,向蔡某兴等人采购刻有 “ROLEX” 标识的手表表带、表壳等零配件,雇佣曾某丰等人组装,并进行质检和封包后,销售给汪某等一级代理,之后再销售给余某然等二级、三级销售代理。代理商通过网络平台广告引流进行宣传,组建销售微信群、实体店铺销售等方式对外销售。上述人员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 23 万余元至 3.32 亿余元不等,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5 万元至 2075 万余元不等。其中,蔡某兴等 9 人与组装、生产假表者缺乏共同犯意联络,难以认定共同犯罪,但根据假冒 “ROLEX” 注册商标表带、表壳等的名称、用途,认定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 “同一种商品”,其生产、销售零配件的行为单独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根据上述零配件的售价和数量单独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对于仅销售假冒手表不参与制假的汪某等销售代理,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一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链条中,不同环节的行为人如何根据其具体行为和主观状态被认定为不同罪名或共同犯罪。
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实践中,可能出现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其他犯罪竞合的情况。例如,用伪劣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销售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达到获利目的而实施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对于牵连犯,一般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比如,某企业生产的假冒名牌的电器产品,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而且产品本身质量严重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属于伪劣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比较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幅度,选择较重的罪名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旦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参与到相关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就可能面临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等处罚。这不仅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还会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经营,才是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中长久立足、稳健发展的根本之道。
400-118-2323
周一至周六 08:30-18:00
btx@biaotianx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