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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因此为避免恶意注册等问题,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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