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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问题
13
12月
2016

"乔丹"商标案:对中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有何启示?

发布时间:2016-12-13  来源:IPRdaily  作者:IPRdaily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注册争议案进行公开判决。这场持续数年的商标案件,终于“一锤定音”。而关于这场知识产权纠纷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


   争议:乔丹体育是否侵权


   这场商标注册权之争,可追溯到4年以前。


   2012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撤销中文“乔丹”等争议商标。其中一条理由是: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当时,该申请并未获得支持。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同年12月,最高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此案进行了裁定提审。2016年4月26日,最高院对上述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这场商标之争的焦点在于:乔丹体育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12月8日,最高院进行终审判决,裁定乔丹体育因争议商标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注册重新作出裁定。


   同时,最高院判决认定,迈克尔·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注册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简而言之,判决认定,迈克尔·乔丹在相关范围内对中文“乔丹”享有在先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声音:当事人尊重判决,网友争论未停歇


   最高法判决结果宣布后,迈克尔·乔丹发表声明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公司产品和我没有任何关联。”


   乔丹体育公司则在官方微博发表声明:“乔丹体育将尊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此次裁定,并将依法履行好公司品牌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涉案双方都表示尊重判决,网友们又怎么看?


   网友“轻声呼啸”表示:“在特定消费群体中,乔丹体育有误导的成分。”网友“独步股林”认为,这此判决是“中国司法的一大进步”。


   一部分网民则有不同观点。网友“秋千系宇”表示:“我国有数百个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注册在先的原则,即谁先在该国注册商标,谁就拥有商标的专用权并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乔丹体育最先在国内注册商标,理应获得相应权益!”


   内蒙古呼和浩特的网友说:“乔丹体育利用乔丹这个名字的影响力,是最早预料到乔丹在国内的商业价值并加以利用。即使是乔丹本人,最早也没有预料到自己在中国的商业价值如此之大。”


   网友“红星闪闪的懂你”则说:“明明我们有好的技术,用的也是好材料,为啥不能培育自己的品牌?”


   启示:中国企业如何运用知识产权


   网友的疑问,折射出中国本土企业在知识产权运用上的一些问题。


   乔丹体育经营20多年,投入专业设计团队从事运动科学研究,设计研发了多款体育运动产品,已拥有大批用户和消费者。但其注册的争议商标“乔丹”,被最高院判决认定侵权,这对其在产品研发、市场推广上的努力和成果,产生了负面影响。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韦新举认为,这次判决“认定汉字‘乔丹’在我国与迈克尔·乔丹的关联性……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商业关联,公司未经其本人同意,使用其中文名字作为商标,侵犯其姓名权,也会误导消费者……”


   体育法学者李智表示:“中文‘乔丹’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指向较为明确,就是那位NBA知名球星,特别是在体育相关领域,指向性更强……”


   而最高院主审大法官陶凯元表示,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与迈克尔·乔丹的职业高度关联,理应对其本人及知名度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公众看到争议商标后,很容易由此联想到迈克尔·乔丹本人,进而容易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关系。因此,乔丹体育注册争议商标,一定程度上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对于使用中文“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可见,乔丹体育在商标等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方面,存在失误。这表明,中国企业在法治化、规范化过程中,还需具备的更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品牌观念。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当下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重视,最高院的判决纠正了企业错误的侵权行为,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和司法价值,为今后统一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提供了参考,将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版权委员会主席王军表示,此次判决表明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的决心,为名人姓名的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示范性指示,为法律界和体育界带来了正面作用。


   王军认为,此次判决无疑给“打擦边球”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会促使中国体育品牌、本土企业反思自己的发展模式,对中国体育产业发展、体育用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积极影响。通过类似案件,中国企业能够越来越认识到自主创新、经营自主品牌、合法运用知识产权、维护权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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