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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3月
2017

注册商标域名能不能投资?怎么做才能保证安全?

发布时间:2017-03-03  来源:一杯忘情水  作者:一杯忘情水  

   早些年,虽然“域名”与“商标”都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舆论上、认识上、操作中并无太多的交叉关联。



   近两年,企业越来越认识到“域名”与“商标”对于企业本身业务、品牌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注重申请商标注册,并在商标设计中,加入了域名的元素。


   而一些眼光超卓的域名投资人,也纷纷把自己手中的精品域名注册成商标,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一是能保护自己的域名,不会轻易被企业通过“仲裁”手段拿走;二是将来可以把域名与商标打包出售,既能帮企业解决后顾之忧,增加谈判筹码,也能提高投资收益!


   如果某天,你收到了法院传票:某公司起诉你的域名侵权了对方的注册商标,要求法院停止解析并冻结域名,你怎么办?我们看2个案例:


   360贷贷网是一家互联网P2P平台,与互联网企业360公司无关,其经营者是北京联合中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南贷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2月,360公司起诉了360贷贷网的两家经营者,理由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360公司认为,360贷贷网为了提升知名度,吸引客户流量,使用了“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这起案件曾引起业内关注,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商标侵权第一案。


   2016年6月3日,360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360贷贷网的域名“360daidai.com”。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冻结了这一域名。冻结期间,“360daidai.com”将无法转让、注销、变更。


   徐春江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认为:对于域名与商标标识的近似对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时,原则上采用“误认可能性”的标准。但对于驰名商标,法律进行了强化保护。


   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项前半句明确指出,“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不需要考虑误认可能性,可直接认定构成侵权。该案中,涉案域名“360daidai.com”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360”与涉案商标“360”构成相同,有误认的可能性,符合“误认可能性”标准。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海澜宾馆(下称海澜宾馆)在酒店外部及内部使用“海澜宾馆”“海澜商务宾馆”等标识,而且使用包含“hlan”的域名,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澜”字样,涉嫌对其构成注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16年,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海澜之家)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海澜宾馆停止侵犯其“海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澜宾馆虽然注册了“东营区海澜宾馆”的企业名称,但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规范使用,而是突出使用了“海澜”字样,并使用在与海澜之家持有的涉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海澜之家对涉案“海澜HEILAN及图”商标与“海澜之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没有证据显示海澜宾馆在网站宣传和使用“hlan.cn”域名上存在侵权行为,所以海澜宾馆使用涉案域名并未侵犯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海澜宾馆将海澜之家已经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海澜”商标注册为字号并使用,存在明显搭海澜之家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而且海澜宾馆在网站宣传中故意将自身服务与海澜之家建立密切联系,误导相关公众以为其提供的旅馆服务来源与海澜之家,构成虚假宣传,对海澜之家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海澜宾馆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万余元。


   海澜之家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为海澜宾馆是否实施了侵犯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的行为。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澜之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域名是海澜宾馆注册的,且海澜之家对涉案网站未能显示海澜宾馆通过涉案域名进行电子商务没有异议,因此海澜宾馆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并未侵犯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据此,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海澜之家的上述,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域名whois信息显示注册人与海澜宾馆无关联


   该域名已经过期,可能不久后就掉了……


   赵虎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认为:在域名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在判断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时候,除了商业标志本身的相同或者近似之外,还要考虑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因此,在判断域名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首先要考虑域名与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其次要考虑商品交易是否“相关”,这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仅仅域名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商品交易不相关,则不构成注册商标侵权。


   该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海澜之家提出的涉案“www.hlan.cn”网站侵犯了其享有的“HL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便在于海澜之家没有证明海澜宾馆在该涉案网站上进行过相关的商品交易行为。


   既然海澜宾馆没有进行交易行为,那么自然与海澜宾馆没有关系,海澜宾馆亦不应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另外,假设涉案网站“www.hlan.cn”是海澜宾馆注册的,同时海澜宾馆也进行了相关商品交易行为,但是海澜宾馆的这种交易行为与涉案“HLA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没有关系,那么海澜宾馆是否构成注册商标侵权?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注册商标与域名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交易相关这两者缺一不可。


   如果我们手里持有商标域名,尤其是驰名商标域名,一定要小心了。


   不要主动去推销,尤其是不能用Whois邮箱发信、回信域名买卖事宜,可以委托第三方经纪人去卖。


   不要搭建与驰名商标同名、部分同名、同类型服务的网站。


   可以尝试打擦边球去注册一个商标,哪怕是冷门的类也行,虽然很难注册成功,博博运气呗!


   或者搭建一个与驰名注册商标完全不相关的网站,比如icould.net原持有人用之做了一个可能没多少人使用的网络社交网站,以避开苹果公司申请域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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