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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2017

欧洲专利局要求与任何一方的书面和口头沟通必须公开

发布时间:2017-04-2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BoA)最近作出一项决定,欧洲专利局与任何一方(例如提出异议方或专利持有人)之间有关某一特定双方当事人案件的任何沟通必须通知各方,并且记录在该案件文件的公开部分。


   这一决定是在针对欧洲专利局异议局维持某一项专利的授权决定提起的上诉程序中作出的。在一审异议程序期间,异议方与欧洲专利局, 包括欧洲专利局的质量支持部门(DQS,该部门旨在处理欧洲专利局系统用户的投诉),进行了各种电子邮件、信件和电话沟通。


   欧洲专利局迄今为止的做法是,与质量支持部门进行的任何沟通都属机密,不向公众公开。


   然而,在其决定中,上诉委员会认为,正如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上发布的通知所支持的《欧洲专利公约》的正确解读,清楚地表明在欧洲异议程序(属当事人之间双方程序),与欧洲专利局的所有沟通必须通知所有各方。具体来说,上诉委员会认为该原则也必须适用于与质量支持部门进行的任何沟通。上诉委员会表示此处的情形非常适用,因为将该具体案件中的沟通公布于众,可能会被视为损害某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个人或经济利益的初步证据(无论是否是程序的一方),因上诉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将其排除在公开文件之外,并强调这种排除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存在特殊原因,而本案不存在特殊原因。


   在上诉程序期间,专利持有人甚至要求上诉委员会将案件提交到扩大上诉委员会,即进入欧洲专利局的最高司法程序。事实上,专利持有人建议扩大上诉委员会回答:如果一方与欧洲专利局就当事人之间双方程序进行单边通信,欧洲专利局是否有义务将此次通信立即通知另一方,以遵循"欧洲人权公约",保证对方享有公平和公正程序的权利。


   但是,上诉委员会不同意向上提交该案件,表示它本身能够回答此问题,因为上诉委员会与该特定案件的事实情况有关,并且能够将完整的通信提供给来专利持有人以解决问题。


   然而,在其决定中,上诉委员会还采用更加宽泛的措辞确立以下规则,"异议方和欧洲专利局间的沟通,如对异议程序中的案件具有实质性和/或程序性的影响,即使这种沟通在质量支持部门的投诉处理系统背景下进行,也应立即传达给其他一方/当事方,异议程序中任何一方的沟通或与欧洲专利局的沟通也应提交。此类对案件具有实质性和/或程序性影响的沟通,应该按照定义在文件的公开部分说明。"


   虽然此裁决可能导致一些当事人在在异议期向欧洲专利局的质量支持部门提出投诉之前三思而后行,但上述决定似乎为欧洲专利局将程序向完全透明化(不仅针对诉讼各方,也针对任何第三方)进行推进的努力增添了重要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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