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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2017

关于专利申请中优先权的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7-04-28  来源:陈瑞蓉  作者:陈瑞蓉  

   今天笔者想分析下专利申请中优先权的概念。


   在工作中,已经不止一个小伙伴来问笔者,什么是优先权?


   简单来说,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下面就分几个层次来分享下优先权的知识点。


   一、优先权的分类及提出的法定期限:


   优先权分为:本国优先权及外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细则第三十二条)


   (1)优先权引用范围及时限:


   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在后申请可提出的类型: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3)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情况:


   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比如后一个申请是B,在先申请是A。


   A如果已经引用了外国优先权C,或者A如果引用了之前A’的本国优先权, 则B就不能使用A的优先权。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A已经授权。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A是A’’的分案申请。


   (4)引用优先权后在先申请的法律状态: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外国优先权:


   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过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所以说,与本国优先权的区别在于,引用范围多了外观设计。


   二、如何提出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提交副本只针对外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副本提交方式:


   1、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后,在中国提交收到的纸质优先权副本。


   2、通过DAS(Digital Access Service)数据交换服务来获得。


   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本国优先权副本提出: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三、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情况:


   1、提交新申请的同时未提出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2、逾期未提交及未全部提交专利申请副本的。


   3、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代理机构名称中的一或两项内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不满足提出优先权的时限及类型要求。


   6、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未缴足优先权费的。


   四、撤回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或者部分优先权。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


   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然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原因个人认为:从优先权日起第十五个月时,专利局已启动了公布程序)。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五、优先权的恢复:


   申请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实施细则第六条是什么? 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


   (1)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


   (2)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3)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除以上情况外,其他情况不予恢复。(个人认为:如上述提到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1、5就不可恢复)。


   六、其他方面:


   1、优先权日的计算原则: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计算。


   2、费用: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以上,如有任何需要补充及指正的地方,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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