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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2017

母校何以如此欺我!高校私自出版学生电影作品引风波

发布时间:2017-05-24  来源:SHIPA 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SHIPA 知识产权那点事  

    “你以为我追求的是利益,其实我想追求的是正义。”


   5月18日,@朱航导演 发布微博称,其导演的《翩翩起舞的姑娘》影片被母校四川传媒学院私自出版,公开了律师函。5月19日,朱航对此事发表长微博,进一步阐述四川传媒学院侵犯学术著作权一事始末。





   根据@导演朱航,《翩翩起舞的姑娘》是朱航在2014年完成的电影长篇处女作,由朱航和他的7位同学担任主创共同出资耗费3年摄制完成,朱航担任本片的唯一编剧和唯一导演。


   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本片发放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16]第193号)。




   朱航在微博上提供的证据图片显示,其已经与某公司签订影片《翩翩起舞的姑娘》代理发行合同,罗列了各项权利。




   2017年5月5日,已经毕业三年的朱航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发现,《翩翩起舞的姑娘》被收入到《逐梦光影——四川传媒学院电影电视学院学生优秀作品集(2015-2016)谨以此作献给四川传媒学院20周年华诞》DVD影碟中。而此前朱航并未收到校方的任何告知。通过与师生了解情况和查阅资料,朱航在微博上列举了此影碟的有关信息:


   四川传媒学院委托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印刷的DVD影碟保守估计超过3000份;


   以128元的价格出售给在校学生,从学生教材费中扣除;


   另行印刷的数量为20余所全国专业院校采购;


   电影片头被校方更改为四川传媒学院电影电视学院。





   朱航表示,四川传媒学院校方在明知影片会公映的情况下,还是在影片公映之前恶意出版贩卖影片原始码率的DVD影碟,提前泄露片源,此行为将严重影响影片的正常上映,包括院线票房/网络付费点播/中央6台电影频道轮播,以及海外版权的出售。


   2017年5月9日,朱航委托律师正式函告校方,希望能有机会和校方负责人就此事商谈:


   1. 立即停止侵权,并穷尽一切手段回收并销毁已发放出去的涉及该《翩翩起舞的姑娘》电影作品的DVD光盘。


   2. 就校方相关责任人/责任院系的侵权行为向朱航及该作品的制作团队在华西都市报、四川传媒学院官网首页登文道歉。


   3. 就侵权赔偿等事宜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朱航在微博上表示,校方以制作DVD为其做宣传/教学交流等理由,还说作品为学校共有等等,始终未发表正面回应。




   5月19日,朱航委托的律所收到了校方律师的沟通函,要求协助核实朱航的身份信息和涉案作品的公映信息等。


   5月20日,四川传媒学院新浪微博发表声明,表示:“尊重法律,绝不回避问题。若我校有法律责任,绝不逃避并勇于承担”。


   (以上内容整理自新浪微博) 


   对于此事,小编简评如下:


   1.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据朱航所述,《翩翩起舞的姑娘》是其与同学共同摄制完成,其担任编剧和导演。而校方从前期策划,到中期拍摄,后期制作阶段从未有任何形式的参与。


   “拍摄期间,学校从未过问此事,也未向朱航等人提供任何器材以及其他资源援助。”


   而且,据朱航所述,校方提出的版权共享协议并未被拍摄团队接受。


   “后来,校方找到朱航和其他7名主创说,如果与校方签订《翩翩起舞的姑娘》版权共享以及使用协议,便可给每人发放一张优秀毕业生证书,遭到拒绝。故不存在合理使用共有作品一说。”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果朱航的叙述属实,则《翩翩起舞的姑娘》著作权归朱航等制片者所有。


   有人认为,有的学生完成的作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且接受学校老师指导的,是职务作品,学校应对作品享有权利。对此,应当实事求是地看。《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且不说学生在校期间的作品是否为“完成工作任务”,校方平日里也不会对学生支付任何劳动报酬,故也不存在职务作品的问题。本事件中,朱航表示校方未向朱航等人提供任何器材以及其他资源援助,故涉案作品是由朱航等人独立创作而且,与校方无关。


   还有网友表示,该片是朱航的毕业答辩作品,学校有权处分该作品。对此也需要实事求是地看待。学生为完成学业而完成的作品,实践中通常来说著作权属于学生,但校方可以依协议在一定时间内取得对该作品的使用权,比如在协议中约定“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釆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校方提供的这种协议往往是毕业的必经步骤,学生不得不签;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即使签了协议,学校使用这些作品的目的也应限于资料保存和学术研究,而不得作为他用。在本事件中,朱航在微博中明确表示拒绝了校方的版权共享协议,故学校无权发表该影片的复制件。


   2.校方行为涉及侵犯何种权利


   据朱航的微博,四川传媒学院未经得其同意,委托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印刷的DVD影碟保守估计超过3000份,并以128元的价格出售给在校学生,以及其他院校,电影片头被校方更改为四川传媒学院电影电视学院。


   如果以上事实属实,校方行为已经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印制DVD影碟并售卖涉嫌侵犯复制权和发行权;在电影上映前贩卖影片原始码率的DVD影碟,提前泄露片源,如果此前并未公开,涉嫌侵犯发表权;未上映的电影一旦泄露将大大折损其商业价值,也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更改电影片头则涉嫌侵犯署名权。


   借用朱航在微博中的一句话:“在经济疯狂扩张建设的大环境下,我也想唤起大家尊重文化,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作者的意识。”学校本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但也不能忽视学生享有的知识产权。我们将对此事的处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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