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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2017

「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你可能忽略的5个细节!

发布时间:2017-07-11  来源:唐钊 IPRdaily  作者:唐钊 IPRdaily  

   公证看似小事,但如不注意,这件小事很可能在诉讼过程翻出大浪,让你栽了跟头。笔者根据自身的实践,列举你可能忽略的几个细节,让你避免掉坑!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申请公证处以公证的形式进行证据保全,相信从事知识产权的业内人士并不陌生,因为关于侵权行为的证明通常都是以公证的形式进行证据固定。公证看似小事,但如不注意,这件小事很可能在诉讼过程翻出大浪,让你栽了跟头。笔者根据自身的实践,列举你可能忽略的几个细节。


   一、超地域管辖


   关于诉讼的地域和级别管辖或许法律人都不陌生,但是对于公证的地域管辖也许只有亲自去办理公证才有深刻体验。一般而言,广州的公证机构是不能到佛山地域进行公证,佛山的公证机构也不能到中山进行公证,公证机构有其执业区域。


   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同时,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也规定了,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见过公证机构跨省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这样的公证违反了其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的规定,据此出具的公证书在程序上是有法律瑕疵。但如公证的内容真实且其他公证过程合法并不影响公证书的效力,但可以就跨执业区域公证这一情况投诉该公证机构。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濮阳市皇家至尊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详见(2016)最高法民申1828号】,最高院也就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执业区域问题做了解释:即使存在公证机构超出执业区域范围公证的问题,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对公证机构进行相应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公证书无效。


   二、公证过程注意加截图或照片为附件


   公证书的内容通常由几部分构成:公证书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证证词,承办公证员签章及公证处印章,出证日期,有附件还应当加上附件。而在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全公证中,附件是不可缺少的一项,不管是公证网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还是就网页公证。特别是网上公证购买,对于网站的网页及购买过程一般而言通过截图作为附图,为公证书的一部分。


   笔者曾经在庭上有遇到对方律师没有进行截图保存,公证书上只有公证的说明以及视频光盘,对方律师在庭上进行举证时还需要现场演示了整个光盘,既耗费时间又让审理的法官怀疑代理人的业务及专业水平,也使得庭审过程冗长无效率。


   三、公证内容与第三方信息匹配


   公证之目的为诉讼之证据,代理人为此目的筛选公证内容之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公证这一程序又可能为公司员工来操作而非熟悉诉讼的代理律师,一些关键的与诉讼相关的信息有可能被遗漏。


   其中,在网页公证中,网页的上关于主体的工商信息或个人信息应当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应;在实体购买的公证中,代理人所到店铺或公司的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地址相对应;如果非商标侵权诉讼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中,公证的产品如有商标信息,还可就该商标信息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查询;商品上的二维码指向唯一店铺或网址;网页公证的网址域名也可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查询的信息对应等等。


   四、二次或多次公证注意规避风险


   就同一个主体进行多次公证会有失败的风险,如公证购买,被公证的商铺对代理人有疑心或诉讼过程存在抗拒的心理。所以,在进行二次或多次公证时要注意规避风险。


   1、更换公证的代理人,如在公证购买过程中,特别是实体公证中,可以通过更换代理人到相关店铺(个体户)或公司进行交流和购买。


   2、更换公证机构,如在网上购买公证过程中,快递收件的地址固定为公证处指定的地址,二次或多次公证时,可以更换公证处进行公证,收货地址就不一样了。


   3、网页公证,在公证处工作人员允许的情况下,还可用360浏览器进行打印网页,该打印件上会有网址以及打印的时间。


   五、封存产品丢失的补救


   购买公证封存的产品会作为被诉侵权产品在庭审中进行拆封和比对,但如果代理人若保存不当,导致了封存不完整或封存的产品丢失,又或者因运输的困难无法在庭审过程中呈现,那又如何来补救呢?


   切莫紧张失措,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来进行补救:


   首先,区分所要公证之产品的诉讼类型,如果是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或商标侵权纠纷,即使没有封存产品的比对,也可以从公证书的附件的附图中看出被诉产品的外观和商标样式,可以直接附图来进行比对,这就要求在公证过程中,如是购买公证的收货环节对公证的产品拍照要分开拍照,对产品的侵权部分(商标、生产厂家、地址、销售商等)要重点拍清楚。对公证的产品要及时封存,封存要完好,不易破坏,贴上封条,写上日期;


   其次,如果是简单的实用新型侵权纠纷,也可以就公证的附图或录制的光盘进行比对;最后,如果其他证据能够佐证这一事实或在庭审过程中对方承认此公证行为及侵权产品,也未必非要封存产品不可。


   毕竟这是对于无法在诉讼过程中,封存产品无法作为证据提交的补救情形,代理人本就有义务对于封存产品妥善保管。


   总之,公证之于知识产权诉讼如唐僧之于西天取经般重要,看似简单的操作,却要求代理人慎重和细心来处理,上述几点也是笔者闲暇时总结,望同行之人参考及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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