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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019

京东申请“双十一”系列商标注册遭驳回后提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9-11-15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方都市报  

“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已结束,但头部电商平台的竞争仍在继续。11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涉及“双十一”系列商标的案件,未当庭宣判。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因其注册商标的五枚“双十一”系列商标注册被驳回,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


京东公司称,其申请的商标与该案第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双十一”系列商标并不近似,不会造成混淆。阿里巴巴公司则直指京东公司存在“搭便车”的行为。




京东申请多类“双十一”商标遭驳回,称该标识为促销活动通用名称


这起纠纷的涉案商标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三枚“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商标、“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商标(下统称为“诉争商标”),使用范围包括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2017年7月,阿里巴巴公司对上述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京东公司申请的诉争系列商标注册与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京东公司不服该裁定,随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京东公司诉称,“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涉案的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且在涉案服务上从未实际使用过,因此,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公司的在先商标不可能造成混淆。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阿里称“双十一”系其独创,原告存在搭便车恶意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指出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阿里巴巴公司申请的各引证商标在服务的方式、服务目的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诉争系列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仍易识别为“双11”,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双11”、“双十一”,故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庭审中,阿里巴巴公司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称,“双十一”是由其独创并首先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其商标注册的“双十一”商标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特征,经依法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原告在实际经营中非法使用“双十一”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第三人的“双十一”品牌存在关联。同时,双方之间存在长期激烈的竞争关系,诉争系列商标的存在会极大破坏其“双十一”品牌通过大量投入获得的高知名度,对市场秩序和阿里巴巴公司的良好商誉造成严重破坏,原告主观上存在明显“搭便车”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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