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在商标注册争夺中兵败九阳公司,丢失"本丸釜"商标
发布时间:2019-12-07 来源:知产力 作者:知产力
2017年11月20日,美的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第27585769号“本丸釜”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服务上。那商标注册申请自然必不可少,电饭煲的常见的内胆主要有铁釜、原釜、球釜、厚釜等等,而这也正是当下各大厨具品牌研发高品质电饭煲的“兵家必争之地”。
时隔1年零4个月,这枚商标因指定使用在厨房容器;铁锅;烹饪锅;煎锅;烹饪用非电高压锅;保温瓶;隔热容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第19173513号“本丸铁釜”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
查询中国商标网发现,引证商标于2016年2月29日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27年4月6日,同样使用在第21类成套的烹饪锅; 炖锅; 煎锅等服务上,背后申请人竟是小家电行业的翘楚——九阳公司。
内胆是决定电饭煲品质的核心要素,美的集团想要在五花八门的竞品中崭露头角,那商标注册申请自然必不可少。面对九阳公司“本丸铁釜”的在先权“拦截”,美的集团随即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但是截至该案审理前,引证商标仍然为在先有效商标。
在美的集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驳回了其复审申请。
美的集团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果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美的集团诉称:
1.引证商标权利人系恶意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合法在先权利阻碍;
2.引证商标稳定性尚无定论;
3.诉争商标经美的集团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引证商标并未实际投入使用,相关公众可将诉争商标与美的集团形成唯一稳定联系;
4.原审法院未处理美的集团的中止审理申请,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该发回重审。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
1.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是否属于恶意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是本院审理范围,不予评述。另外,美的集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可将诉争商标与美的集团形成唯一的稳定联系,本院不予支持;
2.引证商标在原审判作出时为有效注册商标,能够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原审法院未予中止审理并无不当。
3.虽然美的集团已经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至本案审理终结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能够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美的集团对“本丸釜”商标的“中意”不难看出,其对本丸釜电饭煲的推广和市场化势在必行。但笔者在美的集团官方商城网站几经搜索,仅发现“聚能釜内胆”“精钢厚釜内胆”“圆灶釜内胆”等电饭煲,“本丸釜”相关电饭煲却查无此物。
其实,在美的集团企图以口感差异化“笼络”人心之时,本丸釜电饭煲早在2014年就存在于市场当中。
2014年3月14日,日本东芝在日本提交了“备长炭本丸铁釜”和“锻造かまど本丸釜”两枚字符商标,同年8月15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家庭用电热用品类。而在商标注册申请的背后,其实是日本东芝一直以来的产品创新和市场开拓。
(“锻造かまど本丸釜”商标)
(“备长炭本丸铁釜”商标)
在网络搜索发现,东芝本丸釜电煲饭整体成圆形造型,锅体上部收窄,侧面浑圆,能够产生如同灶火饭一样的强烈的热对流,让火力迅速向中心传递,并保证全锅保持高温状态。而东芝本丸釜系列电饭煲,因为技术独特,能再现传统灶火饭的美味,被冠以真正的灶火饭的美誉。
商品包装装潢的各种标志、符号和图案,甚至于显著的商品外形,往往比商标更抢眼,更容易成为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线索。现如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保护都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至于"本丸釜"商标是否易主,不妨把答案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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