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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路虎诉江铃指出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0-01-15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微信公众号  

在原创创新的外观设计上所做的细小改进设计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如果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面临无效风险。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就外观设计,专利号为201330528226,名称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诉江铃控股有限公司无效是典型案例。



路虎诉江铃外观设计划分为确权案件。理由很简单,至少一辆路虎揽胜极光车辆已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和使用;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复审委据此宣告本无效。



常用设计手法包括设计的转用、拼合、替换等类型。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一般而言,设计空间较大的,一般消费者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细微差异;设计空间较小的,一般消费者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细微差异。

 
在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应从把握以下方面:首先一般消费者是涉案专利产品所属种类的消费者群体。然后一般消费者了解的内容是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最后一般消费者的能力水平达到“常识性的了解”的程度。尽管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不是专业设计师或专家的水平,但至少对涉案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常见、常用的设计知识有所了解,并且关注该类产品的发展。


由于设计空间的大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受限于产品的技术功能、采用该类产品常见特征的必要性、现有设计的拥挤程度等因素,在权衡相关设计特征的设计空间时要注意考察现有设计的状况。就某一设计特征而言,其对应的现有设计越多,对该特征设计空间挤占越显著,其设计空间越小,替代性设计方案越少,细微差异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反之,现有设计越少,对该特征设计空间挤占越轻微,其设计空间越大,替代性设计方案越多,细微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的影响。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以及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整体观察”是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而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综合判断”是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不能把外观设计的不同部分割裂开来予以判断。

 

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件中,判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通常的做法是将两外观设计划分为相互对应的具体设计特征,并就每项设计特征分别进行对比,从而确定两外观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此基础上,逐一判断各相同点、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的显著程度,最终通过综合分析得出认定结论。

 

就汽车外观设计而言,“整体观察”就是要观察汽车整体造型、各组成部分的比例位置关系以及各个面经由具体设计特征形成的视觉效果,“综合判断”就是要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考虑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相同点、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进而得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结论。


此外,正如被诉决定根据创新程度的不同,将汽车外观设计的创新划分为全面创新和改进设计,前者是指从技术到外形的全新平台式开发,由白车身决定的三维立体形状以及所有装饰件的设计均不同于以往的设计;后者是指车身改进和局部改型,即对三维立体形状做出局部改变和/或部分装饰件的设计做出改变,最终达到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同于以往的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以路虎诉江铃案件为例,本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的不同点即改进之处,既不涉及对三维立体形状的改变,也不涉及对主要装饰部件布局及显著设计特征的改进,而主要是对前车灯、后车灯及与之相关的局部细节进行了改动,且上述改进之处并未使本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明显不同于对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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