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有两种方式、途径:
一是由当事人(即商标申请人)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可以亲自到中国商标大厦去交,也可以邮寄提交。
二是由当事人(即商标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申请材料如下: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包括邮寄通知书的信封】;
4、交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用途:评审费。
注:①申请书首页及正文样式请参考{工商标字[2002]第234号}《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中相关材料(下同);
②申请人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③当事人在填写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及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④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参考样式).
⑤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