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分立、合并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其商标财产权由该企业注销后存续的法人概括承受,存续的企业根据相应的证明至商标局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
2.企业注销、解散时,应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对企业的商标进行处理。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必须保持一致,在此情况下,清算组织在向商标局说明情况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商标进行处置。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
3.个体工商户的商标,在该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自然继承该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