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行政许可。分两种情况。
一是被许可人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注销,行政机关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依法予以注销。另一种是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被许可人没有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一、是行政许可的证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是行政许可的前置许可、条件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五、是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况由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第一种情况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对被许可人作出适当的补偿。
第二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这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被许可人可以依据《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三种情况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对这种情况,一经查实,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即撤销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
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注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同时,也具有程序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