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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月
2017

红炉磨坊微信公号标识被判注册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7-04-29  来源:IPRdaily  作者:IPRdaily  

   因红炉磨坊公司未经许可,在糕点类商品包装、店铺装潢、对外宣传、网店、公号等处使用与注册商标“红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天津红炉公司、王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北京朝阳法院 一审认定红炉磨坊公司字号标识符合在先使用,不构成注册商标侵权,但微信公号中的“红炉小店”标志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3万元。


  


   因认为北京红炉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红炉磨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糕点类商品包装、店铺装潢、对外宣传、淘宝网店、微信公号等处使用与注册商标“红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商标专用权,天津市红炉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红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将红炉磨坊公司诉至法院。今天(4月20日)下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红炉磨坊字号及商业标识符合在先使用,不构成注册商标侵权,但微信公号中的“红炉小店”标志侵犯了“红炉”商标专用权,判令红炉磨坊公司停止使用“红炉小店”,赔偿红炉公司及王先生3万元。


   红炉公司和王先生诉称:2005年6月王先生个人申请了“红炉”注册商标,2008年3月该注册商标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曲奇)、蛋糕、面包等。自2004年起王先生个人及公司即使用“红炉”商标,核准后王先生亦授权我公司使用该商标。经多年发展壮大,我公司已拥有8家直营及加盟店。红炉磨坊公司也是经营蛋糕、面包、甜点等商品的企业,其未经许可在商品包装、店铺装潢、对外宣传、淘宝网店、微信公号等处使用与“红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该行为极易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注册商标侵权并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红炉磨坊公司立即停止注册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红炉磨坊公司辩称:“红炉”注册商标与我公司使用的“红炉磨坊”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两者文字大小、字体、颜色等均有较大差异。我公司产品与红炉公司产品包装在视觉上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差异巨大。我公司自2002年8月起即使用“红炉磨坊”作为企业字号和名称,早于原告,系在先使用。我公司亮马桥路实际经营,使用“红炉磨坊”字号已近14年,具有较高知名度,央视、新华网、三联生活周刊及海内外报刊曾多次报道,已形成特定的消费群体及良好的口碑,原告的“红炉面包店”则不具有知名度。原告所称的微信公众号并非我公司经营。同时,原告主张损失的证据不足。综上,不同意红炉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王先生申请“红炉”注册商标,2008年3月,该申请被核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曲奇)、蛋糕、面包、糕点等。该商标现在有效期内。


   2004年10月,王先生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糕点制造,字号天津华莱士面包坊。2008年3月,该字号经工商机关核准变更为天津市红炉面包坊。2012年8月,王先生注册个体工商户天津市静海县红炉糕点经营部,经营范围糕点面包零售。2015年6月,该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经核准为红炉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王先生授权红炉公司使用“红炉”注册商标。


   自2004年起,王先生先后通过其经营的天津华莱士面包坊、天津市静海县红炉糕点经营部等经营面包店铺,并在淘宝、美团等网站开设名为“红炉面包坊”的网店。


   2002年8月21日,红炉磨坊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销售食品等。自成立至今该公司一直使用该企业名称从事经营。2003年4月、2004年,红炉磨坊公司先后申请设立户外广告,广告牌图样均为“alpha backery+红炉磨坊”标识(附件1)。2015年3月,红炉磨坊公司注册了“alpha backery+红炉磨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


   2006年至2014年间,《三联生活周刊》、《中国企业家》、《风尚志》、《周末画报》、《壹周刊》、《北京晚报》等媒体先后报道红炉磨坊面包房及其产品,互联网上也有大量相关报道。部分宣传报道中出现“alpha backery+红炉磨坊”标识。


   红炉磨坊公司经营地位于朝阳区亮马桥路,销售面包糕点,店铺招牌为“alpha backery+红炉磨坊”标识,货架、糕点包装、食品袋均印有该标志。红炉磨坊公司在淘宝网经营的“红炉磨坊”店铺首页有“alpha backery+红炉磨坊”标志,销售各种面包、糕点。


   在手机微信使用关键词“红炉”搜索公众号,出现面包老爹红炉磨坊alpha backery、红炉磨坊等公众号。点击红炉磨坊公众号,显示账号主体为红炉磨坊公司,微信图标为 “红炉小店”标识(附件2)。点击链接后进入公众号主界面,显示“alpha backery+红炉磨坊”标志,内有各种名为红炉磨坊的面包产品展示销售。查看线下门店,联系方式和地址为红炉磨坊公司经营的店铺。


   另查,王先生曾以该注册商标侵害其在先权利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月被裁定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红炉磨坊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经营和纳税情况正常。“红炉磨坊”系其企业字号,在经营过程中始终未变更,可以确认该公司至少自2003年4月以来一直以红炉磨坊作为商业标识和企业字号使用,该标识经长期使用已构成未注册商标。“alpha backery+红炉磨坊”标识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是“红炉”二字,与“红炉”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且服务范围相同。


   王先生“红炉”注册商标申请时间为2005年6月,使用红炉字样的时间为2008年,晚于红炉磨坊公司使用红炉磨坊字号时间,也晚于“alpha backery+红炉磨坊”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时间。尽管红炉磨坊公司此前未将“红炉磨坊”注册为商标,却始终将“alpha backery+红炉磨坊”作为商标使用,其自2002年一直处于稳定经营状态,在北京繁华地段开设店铺并使用门头广告宣传,多家媒体报道该公司店铺和面包。综上,可以认定红炉磨坊公司将“红炉磨坊”作为商标善意使用,已经在北京市范围内具有了一定影响,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知名度和影响力明显高于王先生注册的“红炉”商标。红炉磨坊公司对涉案“alpha backery+红炉磨坊”商标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关于在先使用抗辩的规定,红炉公司及王先生无权禁止该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故对原告要求红炉磨坊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微信公众号使用的“红炉小店”标志,法院认为尽管红炉磨坊公司否认与该公号有关,但公众号经营主体、认证信息、联系方式、经营场所与该公司均一致,且出现了“alpha backery+红炉磨坊”商标,该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公号与其无关,故对此不予采信。没有证据证明红炉磨坊公司对“红炉小店”标志在先使用,该标志主要识别部分为红炉二字,与“红炉”商标构成注册商标近似,服务类别相同,且前者系商标性使用。红炉磨坊公司该使用方式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红炉小店”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红炉公司和王先生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红炉磨坊公司停止使用“红炉小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同时,判令该公司赔偿红炉公司和王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一审宣判后,红炉公司、红炉磨坊公司代理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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