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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2017

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相继爆发专利纷争,这真是糟糕透了?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标天下柳絮  作者:标天下柳絮  

   最近这几年,各种各样打着「共享」旗号的商业模式不绝如缕的出现在大众的面前:闲置物品共享的有“咸鱼”、闲置住房共享的有“airbnb”、闲置汽车资源共享的有“滴滴出行”、闲置车位共享的也有“一点停”。。。。


   此外,在这股「共享」热潮的涌动下,即使在路面上随处可见的租赁单车们,也被毫不吝啬的烙上了「共享」二字。当然,被业外人士笑称为“投资者挫失感救赎”的租赁充电宝项目也同样被套上了「共享」标签。


   一时间,似乎「共享」二字成为了商业的魔咒,被这一魔咒吟诵过的项目都几乎无一例外的受到了用户和资本方的青睐。


   难道,「共享」真是现代商业的真谛吗?


   或许吧,但至少目前仍任重而道远


   近日,素有“共享单车第一股”美誉的永安行,其IPO之旅在最后关头遭受到了折戟之殇(旗下单车产品被起诉专利侵权),从而不得不暂缓了原定的上市计划。而此次对永安行发起诉讼的专利权拥有者,正是国家首批“千人计划”专家,江苏先联信息创始人“顾泰来”。


   顾老发起诉讼的核心专利“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有多牛逼?那可谓是涵盖了整个共享单车商业模式的基础呀,看看下图就知道了:



   “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说明


   据了解,永安行多年来的主营业务其实是“定点有桩的公共自行车”项目,但是为了不落下共享热潮,永安行在去年也参与到了共享单车项目里头(市场占有率至今远远不如摩拜们,占据该公司业务收入的0.05%罢了)。


   而此次被起诉的专利侵权技术虽然按照“顾泰来”的说法“不管有桩还是无桩,其底层技术原理都侵犯了我的专利”,但外界普遍认为其胜诉可能也只在“无桩”的共享单车里头,这对永安行可起不了什么实质性的伤害呢。


   不过,对于其他的“无桩式”共享单车厂商来说,如果此番诉讼永安行败诉了,那么他们以后的日子就不会好过呢。


   据了解,顾泰来在09-10年的时候就潜心推出过类似的“共享单车”项目,但囿于各种原因最终以失败告终了(柳絮预测最大的因素就是生不逢时,如果晚几年等基础设施完善了那可就完全不一样了)。俗话说“烂船也有三根钉”,相信这次携带着遗腹卷土重来的顾老,肯定是做好了席卷整个共享单车界的准备了



   此外,在共享单车余晖下应运而生的“共享充电宝”项目也在这段时间发生了数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事件。


   就在去年年中,共享充电宝仍处于萌芽阶段的时候,此行业的佼佼者“来电科技”就将同行竞争对手“云充吧”告上了法庭,并于去年10月份取得了一审的胜诉,随后“云充吧”提起了上诉,二审也将于近日开庭。


   在第一场专利纠纷中获得甜头的“来电科技”并没有放缓诉讼的步伐,就在今年2月份和3月份的时候,“来电科技”就对另外两家同做共享充电宝项目的同行发起了诉讼,一家名为“向租电智能科技”(旗下产品名为“云租电”),另一家则叫做“街电科技”(主打小场景的小型柜台模式,与“来电科技”一同处于行业的第一梯队)。


   当然,“来电科技”的目标可不止于此,据其CEO袁炳松的访录可以了解到,“来电科技”会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陆续地对当前入局的15家“共享充电宝”项目的商家提起专利诉讼。




   据了解,来电花费接近两年的时间进行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并在此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下了32项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目前用于上诉的有两项核心专利:一为吸纳式充电装置,一为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和租借终端,主要是充电宝进出充电仓的基础逻辑,以及整体设备对各个充电宝的管理系统(这也是“来电科技”起诉“云充吧”的核心诉争专利),这些都是充电宝共享领域的底层核心逻辑。


   那么上述“顾泰来”和“来电科技”的行为究竟厚道不厚道呢?当然,答案是肯定的。


   喧嚣无度的市场会扼杀创新积极性


   在过去这十多年时间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导致许多过去需要花费大力气才能产出的创新型项目都似乎成为了“过家家”的玩意。


   缺乏某方面的知识?通过如此强大的通讯网络还怕找不到能与你互惠协助的人吗;缺乏渠道的资源,害怕产品上市后无人问津?只要产品质量过硬,做个微商也能赚个不少钱咯;缺乏资金?市场上那么多投资机构都在等着你呢。总得来说,只要你有可行的点子,你都能获得“创业”的机会。(开个公众号,做个自媒体也可以叫内容创业呗。。)


   创业门槛的下探带来了市场“百花争艳”的景象,但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监管和政策制度的滞后性也使得市场在这“空档期”里出现了不少的乱象。


   我们都知道模仿是轻易的,而创造却是殚精竭虑的,但在当前国内的商业大环境下,当一个模式稍微被验证可行后(这里的可行特指拿到融资),随即就会有一大批仅仅挂了件羊皮的项目不假思索的迅速杀进场,而且更甚的是,这些项目无一例外都携带着一轮又一轮巨额的融资。


   似乎投资人、创业者亦或是普通的民众,他们都坚信不疑的认为“资本确实是万(wan)能(e)的”。昔日的百团大战,去年的百车大战,以及最近才被燃起的手机充电行业“百家争鸣”的局面,都无不在印证着这样一个情景。


   然鹅,此般喧嚣的市场给社会带来的真的都是正向的激励吗?在互联网创业浪潮的初期显然是值得提倡的,但在当下日臻成熟的市场环境里却就会显得有点“挥霍无度”了。


   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的经济体,可同一时间,中国至今仍旧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发展中国家”。衡量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会涉及很多方面的因素,但这些因素之间同时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相关关系(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程度也能从其公民的平均素质略窥一二),同样的,当下国内的抄袭行为虽然较过去有所改善了,但因为仍未能跳出“发展中国家”的等级,因此至今抄袭行为的存在仍算是猖獗的,在商业创新领域就更甚如此。


   试想一下,如果某位创业者经过呕心沥血的探索,才得已通过某种方式撬动起了一个看似可行的商业项目(就像王兴用美团推开了团购业的大门,胡玮炜用单车告知了大众“公共事业”其实是可以有利可图的),结果这一前期的投入却仅仅为其带来短暂甚至可被忽略不计的“先发优势”,后来者只要顺着前人扔下的瓜藤攀爬,再辅以凭借关系积攒而来的丰厚资金便能实现轻易的赶超,那么作为这一行业的“**之父”、“**之母”又该作何感想呢?


   这完全就是一种,将创新积极性扼杀于摇篮的残暴行径呢。


   良好的政策制度,能够减少资源的无谓耗散


   此外,纵容市场无度的“喧嚣”不仅会扼杀创新积极性,还会导致社会资源的白白浪费。


   在这样一场纷繁的商业战争当中,能够存活下来的永远都只有处于前5%的商家,而其余参与者均无例外都会遭到市场无情的淘汰。当然,“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这似乎就是一段深深刻印在一切生物基因上的永恒代码,也是人类社会得以永葆常青的本质所在。是的,良性的自然演变的前提正是建立在一定的“承载能力”之内的,可过去的每一场商业战争都在各种商业因素的助推下超负荷的运载着。。。


   对于过去的每一场商业战争,无论参与者能否获得最后的胜利,其投入的资源也都像是硝烟战场上的枪支弹药那般,被毫不留情的白白耗散掉了。


   是的,对于胜利者来说,这行军与对垒过程的全部投入都是完全值得的,毕竟这些耗散在“获得市场认可”这一馈赠品面前是完全不值得一提的。但是,对于落败者来说,或者从社会总资源的角度来看,这完全就是对海量资源的无谓耗散。


   因为竞争就必然会导致商品的“过剩”(否则这就不叫竞争,而应当叫互惠了),而“过剩”就必然导致资源的浪费。由此可知,蜂拥无度的竞争必然造就海量资源的无谓耗散。


   社会的发展确实使得每一名群众都拥有了触碰梦想的机会,但要记住“机会并不代表着资格”,梦想是美好的,但是如果你仅凭臆想就认为自己具有叫嚣“颠覆”的能耐,那还是安分守己的再工作多几年吧。


   在柳絮看来,市场是应该具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的,否则就是在“诱导犯罪”。这样的门槛可以是资本方达成的一致共识(对项目的投资要慎之又慎),也可以是创业者们的自我思忖能力的提高,不过这两点关乎“主观意识”的能力在风云莫测的商场上确实不好把控,可幸运的是,我们还有一股“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可以用作调控---专利保护制度


   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可以大大的减少社会资源耗散的原因在于,专利的在先拥有者可以通过专利权向大众明示一件事情:我满足用户需求的程度和效率正是如此,这条路我已经堵上了,要想从我手上争夺用户,那就用心去发明创造吧


   再者,“商业模式”能否作为专利来申请保护呢?这在过去是一个争论了很多年的话题,可也一直都被“扼杀市场活力”的理由完全否决了。不过当下的时代已经完全不一样了,“活力”也已经沦为了“喧嚣”和“泛滥”,可不,我们国家率先作出表率啦:


   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 :


   新版《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消息,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明确计算机程序所表达的技术方案属于可受专利保护的范围,同时在专利审查程序、修改方式、专利公开范围等方面做了修改。


   修改理由:


   修改前《指南》规定,商业实施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及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经营管理等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商业模式市场运行效果好、用户体验佳,提升了资源配置和流动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增进了社会福利,因此应当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不能仅仅因为技术方案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就不授予专利权。


   愿“天朝”能够万世万代,繁荣昌盛!


   退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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