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廷森”商标死而复生?只因商评委不按套路出牌!
发布时间:2016-09-06 来源:标天下 作者:标天下
北京高院撤销京知院判决商评委对于“美的廷森”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只因满5年商标被撤未先审驰名。
美的电器公司于2013年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撤销“美的廷森”商标注册申请,于今年4月25日作出了二审宣判,判决内容主要关注点为:
1.撤销一审对于“美的廷森”商标的无效宣告;
2.对“美的廷森”商标提出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下图为诉争商标“美的廷森”的详细信息图:
直到当前,虽然本案最终裁定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本案却有几个关键点是值得大家深入去认识认识的。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本案的详细过程吧:
1981年
美的集团创始人何享健先生正式启用“美的”商标。
1999年
美的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0年11月29日
德市容桂镇辉达燃气用具厂向商标局提出本案诉争商标“美的廷森”的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煤气灶、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电热水瓶、电炊具、饮水机、消毒碗柜等商品上。
2002年2月8日
诉争商标“美的廷森”获得注册。
2004年3月9日
“美的廷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黄洪有。
2011年11月29日
“美的廷森”商标续展完成,专用期限经续展至2022年2月27日。
2013年8月12日
美的电器公司向国家工商局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撤销“美的廷森”商标注册申请。(理由为:1.“美的”系列商标符合驰名商标保护要求;2.诉争商标构成复制、摹仿等行为。),并列举了5个集团所拥有的第11类“MD美的及图”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引证商标注册号为“1319382”、“1369309”、“1319381”、“1369361”、“1421531”。
2014年5月1日
新商标法生效,其中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014年12月9日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美的廷森”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随后
黄洪有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2016年4月25日
二审判决裁定:
(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79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98918号《关于第1722445号“美的廷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1722445号“美的廷森”商标提出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以下就是本案值得大家关注的几个点:
关注点一:美的提出撤销注册申请是在2013年被受理,此时新商标法还没有实施,而撤销诉讼裁定是在新商标法实施后进行,那么本案依据旧商标法还是新商标法来进行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4年商标法进行审理,即需要遵守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关注点二:美的商标在1999年的时候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了,为什么二审判决却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就美的主张的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进行审查,直接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撤销重审”?
答:因为驰名商标是对具体商标而言的,并不是美的集团的所有商标都能够归属于驰名商标的范畴里面;其次,本案是在新商标法实行后判决的,审判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新商标法来执行;再者,美的提出撤销诉争商标的申请已经远远超出了新商标法规定的五年时间的限制。因此,对美的集团的引证商标进行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审查是必须的,并且要在裁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前进行。
关注点三:诉争商标的注册类别选择合理吗?从商标申请信息中只看到申请了第11大类中的1104和1110两个小类哦。
答:如此的商标申请类别选择是不合理的,并没有穷尽商标申请注册的效率,但是此种商标类别选择行为却普遍存在于各个申请商标的企业主身上,原因归咎于用户对于商标申请规则的不熟悉以及代理机构不负责,没有给予充分指导意见的原因。
提醒:对于一次商标申请注册,用户可以从1到45个大类中选择若干个大类,每选择一个大类就需要多交一份注册费用,而每个大类里面都包含若干小类,一份大类的注册费用就包含了该大类里面的10个小类的选择费用(当小类选择超出10个后,将会对超出部分额外收取10%/小类的费用),这里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每个小类虽然都包含若干个细分产品类别,但是只要在这产品类别里面任意选择一样,那么对于该小类的其余产品类别都能起到保护作用了【会有个别特殊的存在,但基本情况就是这样】。就拿诉争商标“美的廷森”来说,其主要经营业务为“家电厨卫”,那么如果需要穷尽第十一大类的申请,则按照下面小编的选择,就可以用一份商标注册的费用对产品当前以及未来的规划都进行充分的保护了,顶多也就被驳回部分小类而已【括号里的是对应小类的产品编号】:
1101(110333)、1104(110161)、1105(110274)、1106(110095,110314)、1107(110002)、1108(110073)、1109(110038)、1110(c110032)、1111(110310)
关注点四:本案诉争商标“美的廷森”既然被认定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那为什么在注册初期却没有被驳回,甚至还能成功注册呢?
答:商标申请审核是很依赖商标审查人员的主观意志的,可能当年的商标审查员并没有完全意识到该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的这一点,而且在随后的初审公告期里,社会成员(包括美的公司)都没有注意到此商标的注册行为,不能及时提出异议申请,最后导致该商标注册成功了。这是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后来的腾讯、滴滴等企业都先后掉进了这个坑。
为什么这个现象会成为常态呢?据小编考究主要是因为以下这两点:
1.我国企业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许多企业遭到侵权都是后知后觉的。
2.早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监控仍然属于十分繁复的工作,企业有心,却无能力而为之。
但是现在不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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