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播放电影电视剧侵犯著作权吗?
发布时间:2025-02-14 来源:周鸣晨 作者:周鸣晨
导读:电影、电视剧属于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
曾几何时,随着社会大众对于优秀文化作品的不断追求,我国优秀的电影、电视剧层出不穷,同时随着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各种优秀的电影、电视剧不断出现在我们身边,对于电影、电视剧的播放形式,播放场所,播放时间就有了更多个性化的需求,从几十年前,电视机一电难求,村里在广场用放映机播放电影都要提前好久通知村里的七大姑八大妈,到现在家家户户都不止一台电视机,电视机物理尺寸越来越大,内存也越来越大,并且里面嵌入了各种各样的app,社会大众通过app即能随时随地点播喜欢的视听作品。
随着各种便利的视听作品播放条件的出现,随之而来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例如:酒店房间播放电影、电视剧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随着该类批量维权的出现,大有早些年KTV音乐作品著作权批量维权的发展风头。
笔者将针对不同的情形进行列举并逐一分析,以便相关经营者更好地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因为篇幅有限,笔者倾向于较为直接地将笔者的观点结论表达出来,当然,以下观点仅为一家之言,未必准确。
第一种情形,酒店只提供电视机,未安装任何视频平台app,结论:不侵权。因为酒店未公开放映视听作品,不侵犯放映权;另外也未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行为”,即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进行传播的行为;其次,也没有交互式的传播方式,即能够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所以也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种情形,酒店提供电视机,已经预装视频平台app,但是并未登录会员账号,结论:不侵权。因为酒店未公开放映视听作品,不侵犯放映权;另外也未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行为”,即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进行传播的行为;其次,也没有交互式的传播方式,即能够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所以也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种情形,酒店提供电视机,已经预装视频平台app,并且登录了酒店的会员账号,结论:一般来说属于侵权。因为大多数视频平台app只允许会员个人使用,不允许商业使用。
第四种情形,酒店只提供投影仪或放映机,里面未内置视频平台app,结论:不侵权。因为酒店不能控制放映环节,故不侵犯放映权,另外没有内置视频平台app,未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行为”,也没有交互式的传播方式,所以也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五种情形,酒店提供投影仪或放映机,里面内置视频平台app,但是并未登录会员账号,结论:不侵权。因为酒店不能控制放映环节,故不侵犯放映权,另外虽然酒店内置了视频平台app,未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行为”,也没有交互式的传播方式,所以也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六种情形,酒店提供投影仪或放映机,里面内置视频平台app,并且登录了酒店的会员账号,结论:侵权。因为大多数视频平台app只允许会员个人使用,不允许商业使用。
参考资料:
1、私人影院擅自传播电影作品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放映权?文 | 倪贤锋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4·26特辑|酒店内设备可点映影片,被诉著作权侵权?广州互联网法院:仅提供播放设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
3、冯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营场所提供视听作品点播服务有关版权问题研究|小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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